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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63号:“套路贷”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及计算方法 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9 15:21: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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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3集 第1363号
张凤江等14人诈骗案
——“套路贷”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及计算方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凤江,男,1989年2月2日出生,系上海怡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智公司)负责人。2016年10月14日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张凤江等14人犯诈骗罪一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凤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怡智公司内设后勤部、讨债部、业务部、财务部,自2014年9月起,怡智公司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实际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痕迹,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采取与被害人签订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与其他犯罪团伙之间虚假平账进一步虚增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诱骗、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被告人施俊杰、程健、李盛、王瑾于2014年9月起陆续加入怡智公司。被告人张凤江、李洋于2015年10月起加入并实际控制怡智公司,此后,招募或组织他人继续共同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张凤江、李洋主要负责管理、洽谈;施俊杰、程健、韩朋、陈景东、孙文举、王征、李盛、常跃主要负责看房、走账、网签、讨债、诉讼;毕金金、陈慧、胡维静主要负责介绍、接待、初审、洽谈、办理抵押贷款;王瑾主要负责记账、转账。
至案发,被告人张凤江参与诈骗39名被害人,共计骗得1224.5066万元;被告人李洋参与诈骗40名被害人,共计骗得1198.3066万元;被告人施俊杰参与诈骗10名被害人,共计骗得222.13万元;被告人程健参与诈骗36名被害人,共计骗得781.9482万元;被告人韩朋参与诈骗19名被害人,共计骗得581.8万元;被告人陈景东参与诈骗19名被害人,共计骗得756.7366万元;被告人孙文举参与诈骗14名被害人,共计骗得641.9万元;被告人王征参与诈骗9名被害人,共计骗得312.36万元;被告人李盛参与诈骗10名被害人,共计骗得226.5416万元;被告人常跃参与诈骗3名被害人,共计骗得220万元;被告人王瑾参与诈骗44名被害人,共计骗得1283.5582万元;被告人陈慧参与诈骗3名被害人,共计骗得174.89万元;被告人胡维静参与诈骗1名被害人,骗得56.4万元;被告人毕金金参与诈骗1名被害人,骗得30万元。
此外,被告人张凤江还与谢海南、黄华强、张涛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共同控制的上海天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甘公司),以上述相同方法诈骗27名被害人,共计骗得863.78万余元。
2016年9月9日,被告人张凤江、李洋、施俊杰、程健、韩朋、陈景东、孙文举、李盛、常跃、王瑾、陈慧、胡维静、毕金金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1月3日,被告人王征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施俊杰、王征、李盛、陈慧、胡维静、毕金金的家属分别代为退缴了10万元、50万元、16万元、8万元、7万元、1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凤江、李洋伙同施俊杰、程健、韩朋、陈景东、孙文举、王征、李盛、常跃、王瑾、陈慧、胡维静、毕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凤江、李洋、施俊杰、程健、韩朋、陈景东、孙文举、王征、李盛、常跃、王瑾、陈慧、胡维静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毕金金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张凤江等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其中,张凤汪、李洋系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据此,根据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8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凤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宣判后,被告人常跃、王瑾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常跃、王瑾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准许上诉人常跃、王瑾撤回上诉。
二、主要问题
“套路贷”案件中犯罪数额认定及其计算方法应如何确定?
三、裁判理由
“套路贷”案件具有手段多样、活动隐蔽的特征。犯罪分子为了规避法律,往往以“押金”“利息”“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借口,不断制作虚高的借贷合同、银行流水等。犯罪分子处心积虑设计的情节隐蔽性强,被害人经常轻信犯罪分子,无从察觉,从而落入犯罪分子设计的“法律陷阱”。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套路贷”网络化成为新的趋势,从传统的普通民间借贷,演变成为网络宣传、电话宣传、社交软件宣传为手段,以借贷平台为依托,以广大网民为对象的网络“套路贷”。犯罪分子在网络上以“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兼职”“赚外快”等名义招徕被害人,一旦上钩,“套路”便紧随其后。不断翻新的诈骗手段,愈加复杂的资金往来,都让审判人员在审理“套路贷”案件时面临陷入犯罪数额认定的困境。其原因既包括众多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于金额的供述不一致,也包括不同被告人之间频繁、复杂的走账环节。本案在审理时,结合“套路贷”案件特点,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及计算方法采取了以下方式,我们认为可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一)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
(二)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
1.既遂数额的计算方法
2.未遂数额的计算方法
3.当怡智公司与天甘公司互有平账时,各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
撰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鸯姿 马健博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川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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