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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对强奸犯的犯罪意志产生相当程度抑制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8 15:10:16 阅读:
次
刑侦案审
2022-09-08 13:25
发表于江苏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刑终841号刑事定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8日6时许,被告人余某在王甲位于安溪县某小区的套房内。采用强行脱裤、按压、殴打等手段,欲强行与王乙发生性关系,因王乙的反抗而未得逞。其间,致王乙受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于2018年10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件焦点】
被告人余某因被害人王乙激烈反抗而停止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的,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余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吴某伟关于被告人余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余某已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性侵犯行为,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且在特定的环境下被迫停止犯罪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余某具有初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建议对被告人余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余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适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我国关于犯罪中止的通说是主观说,即行为人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心态是“能达目的而不愿”,若主观心态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则构成犯罪未遂。
本案中,行为人余某对被害人王乙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在遭到其强烈反抗的情况下,放弃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未遂,而非中止。理由如下:
1.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对行为人的强奸行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阻碍作用。本案中,被害人王乙在遭受行为人余某的性侵,试图控制其身体时激烈挣扎,在余某钳制其双手后仍加以摆脱,在被殴打后仍用手掐余某脖子,在余某持续攻击其性器官后才放手。事后,王乙的伤情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上述细节足以认定,被害人王乙的反抗并非轻微的、短暂的,而是激烈而持续的。王乙的反抗在客观上对余某的犯罪行为产生了相当程度的阻碍,难以顺利进行。
2.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对行为人的犯罪意志产生了相当程度的抑制作用。本案被害人王乙的强烈反抗让行为人余某意识到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仍会遇到严重阻碍,导致其犯罪目的有可能难以达成,或者即使犯罪目的能够最终达成,也会付出比其预期严重的犯罪代价,如犯罪风险等,从而产生退缩心理,进而逐步削弱了其犯罪意志,并最终选择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3.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基于本人主观意愿。本案余某侵犯王乙的细节中,在双方停止搏斗后,余某仍然泄愤式地殴打了王乙面部3下。而通过上述细节加以分析余某的犯罪心理可以得出,其停止继续实施强奸行为,非其本人主观上的自愿、主动放弃实施强奸行为,而是基于被害人王乙的强烈反抗“不得已而为之”。在区分强奸行为是中止还是未遂时,应当具体结合犯罪的环境,行为人的暴力手段以及被害人的反抗程度加以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基于被害人轻微、短暂的反抗,而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的,则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对其行为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以积极、鼓励中止行为,以最大程度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降低社会危害性。另外,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犯罪未遂的行为,与行为人的犯罪意志、主观意愿紧密相连,在实务中量刑时给予客观、积极的评价,区别于其他“因意志以外原因”的未遂行为,酌情相对从轻处理。
编写人: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谢晓凤,陈秋香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P57-59。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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