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17期(总第964期)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5 14:51:32 阅读:次 |
整理:程溪 刑诉研究
按语:本期《人民司法·案例》刑事裁判要旨内容具体涉及:新型液态毒品的数量认定与刑罚适用;使用化学原料生产含毒品成分饮料并销售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为缓解自身瘾癖而走私精神药品的犯罪认定;贩卖“上头电子烟”的主观认知推定。
【作者】白春子
【裁判要旨】γ-羟丁酸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新近发现被添加在饮料、酒水中伪装成饮品,毒品属性辨识度低,易于被青少年滥用,属新型液态毒品。对新型液态毒品犯罪,除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情形外,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对新型毒品犯罪应注重强化打击处理,依法严惩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品、食品等危害青少年健康的犯罪行为。对新型毒品犯罪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严格把握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幅度,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不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案号】一审(2020)皖07刑初1号;二审(2020)皖刑终181号
2、使用化学原料生产含毒品成分饮料并销售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作者】蔡茂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尚未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原料生产含毒品成分的饮料并销售的,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贩卖、制造毒品罪,应结合化学原料在个案中的作用、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等综合评判。
【案号】 一审(2018)川0105刑初765号;二审(2020)川01刑终624号
3、为缓解自身瘾癖而走私精神药品的犯罪认定
【作者】黄俊娇
【裁判要旨】行为人没有吸毒史或传统毒品吸食行为,仅是出于疾病治疗需要,购买符合正常治疗使用数量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对其明显超出正常用量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不存在向贩毒分子或吸毒人员进行贩卖的行为,通常不认为构成走私、贩卖等毒品犯罪。但行为人无法证明其购买、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系治疗疾病所必需,而是为解决自身瘾癖而滥用的,则构成毒品犯罪。
【案号】一审(2021)粤05刑初27号
4、贩卖“上头电子烟”的主观认知推定
【作者】汤媛媛 钟国萍 郑青青
【裁判要旨】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除了结合行为人的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聊天记录、被告人和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外,还可以从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既往交易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推定行为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案号】一审(2021)赣0111刑初5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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