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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两头骗”的方式,租赁车辆用于质押借款时犯罪数额的认定——李博某合同诈骗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4 21:32:27   阅读:
刑侦案审 2022-08-16 21:22 发表于江苏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博某到邢台某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租赁车牌号为冀××××××的越野车,租赁期限30天(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25日),并支付了8000元的租赁费和20000元的押金,租赁后,李博某等人当天即将租赁的越野车以85000元质押给李某某,李某某在扣除5000元利息后给李博某转款80000元,李博某得款80000元后予以挥霍,租赁到期后邢台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拨打李博某预留手机号均是无法接通状态,后又通过李博某预留的家庭住址查找,未找到,且租赁途观越野车上的定位系统已被破坏。经鉴定,车牌号为冀x××x的白色大众牌途观越野车价值140000元。
另查明:(1)被告人李博某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李博某租赁的越野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邢台某某公司。
【案件焦点】
合同诈骗犯罪中,以“两头骗”的方式,租赁车辆用于质押借款,既骗租了车辆,又骗取了借款,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博某隐瞒真相,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博某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博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博某违法所得80000元应予追缴,依法处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予以量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博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李博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退赔受害人李某某。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在本案中,李博某租赁邢台某某公司的车辆后质押给李某某,并将所得款予以挥霍,体现出李博某在向邢台某某公司租赁汽车时即已具备了将来非法占有所租赁车辆的主观故意,在该主观故意的支配下,李博某继续实施了向李某某虚构事实的行为—称车辆是别人押到其那里的现在急需用钱把车再押到李某某那里周转一下,隐瞒了其最终要以该车辆质押套现的真实目的。李博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此定性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如何认定该合同诈骗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从表面上看,李博某存在“两头骗”的行为,即李博某先欺骗了邢台某某公司,其真实意图并非租赁车辆,而是以租车的名义占有车辆,之后李博某又欺骗了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资金用于挥霍,至案发也未能偿还。邢台某某公司和李某某都是欺骗对象,也都遭受了经济损失,李博某既骗租了车辆,又骗取了借款,认定犯罪数额时是以所骗车辆为依据,还是以所骗款项为依据,成为了本案的重点。从李博某的行为模式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认定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应以所骗车辆为依据。本案中,李博某的最终目的是用车辆质押套现以满足个人需求,为实现该目的,李博某的行为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转变为自己可以支配的状态;第二个环节是用其已经可以支配的车辆质押给他人获得款项,以实现其挥霍的目的。李博某前后两个环节的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第一个环节完成时,车辆已实际处于李博某的控制之下,第二个环节只是李博某将骗取的车辆变现的过程。李博某出于骗租车辆后变现的动机,通过第一个环节的欺诈行为,已经达到了非法占有车辆的效果,此时李博某的诈骗行为已经得逞,李博某第二个环节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利用不法状态使第一个环节获取的犯罪利益得以实现,应认定为对赃物的非法处置和变现,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从刑法角度来看,不宜再作重复评价,李博某第二个环节的行为不能再行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的犯罪数额不能以李博某将骗租车辆变现的得款数额来认定,而应以李博某骗租车辆的价值为依据进行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李博某租赁车辆时支付了租赁费和押金,在计算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时,应以其实际诈骗所得为准,即其骗租车辆的价值减去其已支付的租赁费和押金数额为其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
编写人: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许文思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P188-193。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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