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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是否属于“果树”及使用禁用农药的认定——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9 21:32:31   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基本案情】
200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租赁了无锡市滨湖区某加油站后的土地用于从事草莓种植、销售经营活动。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克百威”属于在草莓种植过程中禁用农药的情况下,仍在其种植的18个草莓大棚中以熏烟的方式使用“克百威”。2018年12月18日,原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对被告人陈某种植的草莓进行风险性检测抽检过程中,显示其种植的草莓样品存在“克百威”残留。2019年1月4日,该局立案调查,并于当日由执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陈某种植的草莓、草莓植株、土壤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所种植的草莓中检测出“克百威”成分,种植的草莓植株、土壤中均被检出“克百威”成分。后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于同年1月11日对被告人陈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被告人陈某种植的全部18个大棚的草莓土壤分别进行取样送检。经检测,有10个大棚的草莓样品中检出含有“克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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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其中4个大棚的草莓样品中检测出的“克百威”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另外有5个大棚的土壤中也检测出有“克百威”残留。2018年1月11日,原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向被告人陈某送达了责令停止销售农产品通知书,但在此之前,被告人陈某已将其种植的部分草莓销售给他人。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种植的草莓是否属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克百威”被禁止使用的“果树”,从而如何认定陈某在本案中主观方面。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不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对于在种植草莓过程中“克百威”系禁用农药是明知的,故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使用的“克百威”系种植草莓过程中的禁用农药,其危害性不能简单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来判断,至于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仅属于不需要对其加重处罚的情况,不能因此对其从轻处罚,故对于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明知“克百威”系种植草莓过程中的禁用农药,仍在种植草莓的过程中使用“克百威”并将草莓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上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法官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本案涉及的“克百威”根据《禁止和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规定属于在“果树”等产品类别上禁用的农药,虽然经咨询原农林局的执法人员,草莓系多年生草本植物属于上述规定的“果树”的范畴,但基于被告人陈某的文化程度和认知水平,由此直接推断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明知并不恰当。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自述由于长年从事草莓种植,其对“克百威”在草莓种植中系禁用农药是明知的,且根据证人证言也证实了在草莓种植行业中一般都知道“克百威”系禁用农药,故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即使不知道草莓是否是“果树”的情况下,其实际上对于“克百威”系禁用农药是明知的。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故意可以通过证据证实,虽然其对于“克百威”为何在草莓种植过程中系禁用农药的原因和过程并不完全了解得一清二楚,但该情况并不影响其主观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中同时还规定了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的食品,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且在本案中出现了被告人陈某种植、销售的草莓中部分被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对于“克百威”残留标准的规定。从表面上来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实际上从立法本意和目的来看,禁用农药应当是不包括在该“农药残留”的范畴之内的,在本案过程中应当区分是否系禁用农药再决定适用何种法律规范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以正确适用法律,并充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严子浩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P99-102。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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