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包头青山区律师: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6 21:24:55   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2〕29号 

   被告人H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2********,**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路**小区**栋**单元**楼**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0月1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H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两张银行卡(建设银行卡62153403017********、工商银行卡62122610010********)绑定个人手机号及微信、支付宝,并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经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转账资金共计20万元,该20万元系被害人卢某某被骗资金,被告人H某事后赚取好处费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人员信息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拘留证及取保候审决定书;

3.证人证言:同案犯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H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H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明知收到的钱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H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2年2月21日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