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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九原区被告人H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9 15:30: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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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22〕4号 
被告人H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71********,**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包头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号街坊**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30日经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经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1日08时39分许,被告人H某驾驶车牌为蒙BC****号普通轻型货车沿九原区文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赋市场西门前路段时,所驾车辆前部与同向道路内侧站立的被害人常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常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原区大队认定,被告人H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H某拨打122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被告人H某赔付被害人近亲属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照片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事件单、九原区扶贫医院出车命令单、包头市中心医院门(急)诊病历、中国移动内蒙古分公司通话详单
   (5)被害人常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庄某甲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庄某乙户口簿复印件、庄某丙户口簿复印件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
 2.证人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H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2)理化检验报告
(3)视频车速鉴定书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车体痕迹勘验笔录、事故车辆检车照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图、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H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案发后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H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2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H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754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正卷一册,后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三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证据复印件六页。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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