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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1456号 石龙回故意伤害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2 16:43:33   阅读:
在互相打斗过程中,一方为了使前来劝阻的妻子免受不法侵害,造成另一方死亡的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龙回,男,1992年×月×日出生。2020年4月17日被逮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龙回犯故意伤害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石龙回对起诉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与李某争吵过程中,其妻子石某来到其与李某中间位置劝阻,但李某抓住石某头发并进行殴打,其情急之下为解救石某才拿啤酒瓶砸李某,系防卫行为。其辩护人认为石龙回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但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同时认为石龙回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又有赔偿情节,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李某有一定过错,李某的死亡还与事先饮酒相关,请求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龙回和被害人李某分别租住在台州市集聚区三甲街道新×小区×幢×号五楼和四楼。案发前十多天,李某曾因石龙回家中晚上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而向石龙回反映,并通过房东王普法提醒过石龙回。2020年4月2日晚,李某在朋友家聚餐饮酒后回到四楼出租房。22时许,李某因石龙回家中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遂上到五楼并用力敲门,石龙回开门后两人在门口发生争吵对骂,后又发生肢体冲突。石龙回的妻子石某见状走至二人中间进行劝阻,欲将李某推出门外,李某用拳头殴打石某头面部,石龙回遂用一个空啤酒瓶击打李某头部致其受伤。李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9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左顶颞部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受伤当晚的饮酒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颅内出血。石某系受外力作用致右面部及左手背部少许表皮剥脱,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石龙回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对石龙回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依法从宽处罚。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龙回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啤酒瓶击打不法侵害人要害部位,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因生活琐事引发,被害人对本案引发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系防卫过当,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龙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石龙回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主要问题

在互相打斗过程中,一方为了使前来劝阻的妻子免受不法侵害,造成另一方死亡的,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三、裁判理由

(一)本案中石某的行为系劝阻行为

(二)本案中被告人石龙回的行为系防卫过当

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立足行为人反击时的具体情境,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和限度条件。本案中,被告人石龙回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撰稿: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益民 王永兴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于同志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3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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