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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徐国元减刑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21:21:5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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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中重大立功情节的判定
关键词:减刑 重大立功情节 实用新型专利
【裁判要点】
监狱机关提请依据“实用新型专利”作为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的,法院审查时应以《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为标准,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具备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特征,及其技术含量和对社会生活、生产领域的重大影响程度作出判定。应严格把握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包刑二初字第16号(2009年8月13日)
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9)内刑二核字第4号(2009年11月20日)
减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2)内刑减字第489号(2012年11月21日)
【基本案情】
提请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
罪犯徐国元原系正厅级领导干部,2009年8月13日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刑罚执行机关以徐国元在服刑期间进行发明创造,两年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数十项,并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11项,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报请监狱管理部门审查后,监狱管理部门提请自治区高院对罪犯徐国元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徐国元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进行发明创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11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意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但根据其数罪并罚等情节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降低减刑幅度。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 2012)内刑减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国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的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计算)。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罪犯徐国元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期满。徐国元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卷证实。但对其1 1项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性、实用性不予认可。故裁定罪犯徐国元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案例注解】
本案的焦点是徐国元1 1项专利发明是否具有独立性和实用性,以及将实用新型专利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是否适宜。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六种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即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内蒙古自治区曾出台相关规定将实用新型发明也纳入“发明创造”范围中,即实用新型专利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徐国元减刑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徐国元在服刑期间获得的“凹坑乒乓球、电子汉语字典词典”等1 1项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从形式上看均有正规的申请书、制图和相关说明,并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经过开庭、调查和讯问罪犯徐国元,发现徐国元的专利存在以下问题:从其工作和学习经历看,并无与发明有关的学习或工作经历,服刑环境内无相关基础理论书籍、资料,也没有研究专利过程中形成的原始底稿、草图等,其对自己专利的专业细节、具体技术数据陈述不清,有些发明专利无任何实用价值,仅为技术上可行的一种“方案”。徐国元提供了一些厂家和公司就其专利的转让或拍卖与其联系的“函件”,经核实,这些厂家、公司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回避购买徐国元专利一事,无法证实存在购买其专利的事实。由此可以看出,徐国元的11项专利的实用性和独立性存在明显问题,在创造性方面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能作为重大立功减刑的依据。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重大立功包括发明创造,但未明确规定发明创造的范围,内蒙古自治区虽曾经将实用新型发明纳入重大立功表现,但没有相应的认定规范细则。从此案审理可以看出,首先,专利部门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报、审批较为简单,并且只作书面审核,不作实质性审核。在确定无相同专利的情况下,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其次,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创造专利从其难易程度和审批程序的严格性看,不具有可比性,将实用新型专利纳入发明创造范围,降低了发明创造的难度。再次,司法机关如果仅作书面审查,很难确定实用新型专利研制的独立性。故将实用新型专利纳入发明创造范围,以及刑法规定的重大立功范畴,刑罚执行机关使用且不做实质性审查,有可能成为罪犯规避刑罚的手段。2013年初,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基于本案及类似案件暴露的问题,主动联合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共同下发了《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不再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通知》,决定实用新型专利不再作为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据,及时弥补了减刑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的漏洞。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该意见正式明确了《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具体范围、认证程序,规范了减刑案件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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