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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将公司产品擅自加价销售并将差额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31 15:24:3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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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旨】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区域销售经理没有权力决定将公司产品加价销售,其擅自加价销售所得的差额部分所有权属于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任区域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差额部分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用伪造的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的身份证开设了中国邮政储蓄账户(户名:王某某,卡号:62218810000325×××××)。2007年底至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该公司山东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高于公司出厂价的价格向客户刘某某、魏某某等5人销售化肥产品,并让刘某某等人将货款汇入上述账户,后又以刘某某或虚拟的一级代理商“王强”之名按出厂价向公司回款,从中侵吞货款共计人民币82501元(其他犯罪事实略)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担任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对公司产品加价销售并将差额侵吞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他指控事实及罪名略),提请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产品加价销售并将差额占有的行为并未侵害公司财物所有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他指控事实和罪名的辩护意见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9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产品加价销售并将差额部分占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理由为,被告人李某某当时担任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区域经理,负责公司产品在山东区域的销售,其将公司产品销售后已经按照公司规定的出厂价格将销售款返还公司,公司并无损失。被告人李某某虽然将公司产品以高于出厂价的价格加价销售并将加价部分的数额占为已有,但其能将公司产品加价销售系其业务能力强的表现,加价部分的数额是对被告人李某某销售业绩的回报,属于被告人李某某的劳动所得,并不属于公司所有,被告人李某某将该差额占有的行为并未侵害公司财物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司产品加价销售并将差额部分占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件解析】
一、被告人李某某擅自加价销售所得的差额部分属于公司所有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任职的中港泰富公司针对经销商规定了统一的区域出厂价,如需上下浮动要报请公司批准,自己无权做主。业务经理销售公司产品必须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如果加价销售,必须把全部货款上交给公司。销售人员不得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客户货款只可打入公司指定账户。虽然公司对客户有返利情况,但业务员无权决定返利数额及种类,返利由营销副总和王某某决定,其他任何人没有这个权利业务员个人根本无权返利。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区域销售经理根本没有权利决定将公司产品加价销售,其擅自加价销售所得的差额部分所有权属于公司,而被告人李某某却利用自己任区域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差额部分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二、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实现其非法占有所属中港泰富公司财物的目的,于2007年9月用伪造的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的身份证开设了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后于2007年底至200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该公司山东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高于公司出厂价的价格向客户刘某某、魏某某等5人销售化肥产品,并让刘某某等人将货款汇入上述账户,后又以刘某某或虚拟的一级代理商“王强”之名按出厂价向公司回款,从中侵吞货款共计人民币82000余元。其伪造总经理王某某的身份证并以伪造的身份证开设账户、要求客户将货款汇入其开设的账户、以虚拟客户身份向公司汇款,就是为了将差额占为己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原文载《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蒋为杰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10月第一版,P91-94。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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