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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亲、恋爱为名诈骗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31 15:22: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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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5刑初51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志然,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继霞、助理检察员闫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侯志然、被害人刘某、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相亲、恋爱为名,用隐瞒真相、虚构相亲对象亲属身份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9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化名“许慧”,以婚恋为由骗取李某2见面礼、首饰、礼品等财物20000余元。
2、2018年10月份,在付红艳(另案处理)化名“李霞”,以婚恋为名与董某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和付红艳虚构事实,以索要“相家费”、钱财等方式骗取董某财物32000余元。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和付红艳等人预谋,安排聂瑞雪(另案处理)化名“聂圆圆”,以婚恋为名骗取刘某“相家费”、衣物、首饰等财物20000元。
4、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等人安排梁某1(另案处理)化名“梁艳”,以婚恋为名骗取李某1“见面礼”衣物、礼品等财物9000余元。
5、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安排徐某(另案处理)化名“张欣”,以婚恋为名骗取吕某1见面礼、衣物、礼品等财物8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刘某4000元、李某13000元、李某29000元、董某4000元、吕某16000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李某1、李某2、董某、吕某1的陈述、证人马某、吕某2代成金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全国
审 判 员 石祥平
人民陪审员 田加俊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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