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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咨询: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取现构成何罪?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31 15:21:4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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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2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20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明知“莫姐”(未查明身份)让其取现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仍交给朱某(已判决)三张银行卡(中国邮政银行的借记卡61×××65、中国银行的长计卡6235738000002797749、中国银行的长城生肖卡6216608000007195276),并由朱某于2018年5月8日1时许在邵东县界岭镇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39800元。经查证该两张中国银行卡内资金均系诈骗被害人马某等人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朱某、陈某、雷某、康某、尹某、毛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向阳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川锦
代理书记员  莫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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