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单位犯罪裁判规则汇编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30 16:40:34 阅读:次 |
【案例1】 ・
[第3号]朱某某投机倒把案――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1999年第1集・总第1集)
1.以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并将非法所得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属于单位犯罪;公司的承包人、经理、法定代表人,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发生在1995年10月30日之前的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认定为投机倒把罪;在此之后的行为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似案例】
1.[第89号]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2001年第3集・总第14集)
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集、第14集中的案例第85号、第86号、第87号3个编号为重复编号,案例编号缺少第134号、第135号、第136号。《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1集・总第22集第40页对此有更正声明。相关案例编号均为更正后的编号。
[第18号]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1999年第3集・总第3集)
1.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
2.构成单位犯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单位全体成员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作出的决定;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不构成单位犯罪。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4号]王某某等非法经营案――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1999年第5集・总第5集)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102号]周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2001年第5集・总第16集)
1.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2.“不告不理”是基本的诉讼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没有起诉就不能审判。“不告不理”的实质是以诉制审从而防止滥用审判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否则,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3.相对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的特征在于:第一,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第二,必须是为单位谋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禁止的利益,即不正当利益;第三,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一般是指由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员依职权决定实施的行为;第四,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可成为犯罪主体。
[第195号]左某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2002年第4集・总第27集)
1.收受回扣款虽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但主观方面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名为单位、实为单位领导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应对单位具体参与的人员以个人受贿罪定罪处罚。
2.关于共同受贿行为,行为的定性需要考虑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需视其他共同受贿人的身份、行为特征及主从地位而定。收受回扣款是否利用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人员的职务便利,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回扣款行为中是否居于主要地位、发挥主要作用,亦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
[第232号]A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2003年第2集・总第31集)
1.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2.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主体方面,要看犯罪主体是否为合法单位。有两重含义,一是看究竟是单位还是个人;二是看究竟是合法单位还是非法单位。②主观方面,要看犯意是否属于单位的意志。③客观方面,要看实施者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否执行单位意志而实施,是否执行单位职务而实施,非法利益是否为单位所有。
[第305号]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2004年第4集・总第39集)
1.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单位不能构成犯罪,对于其中的有关自然人,可按照《刑法》规定,以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案例】
2.[第103号]陈某某、邹某某贷款诈骗案――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2001年第5集・总第16集)
3.[第169号]俞某合同诈骗案――《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如何处理(2002年第2集・总第25集)
【案例8】 ・
[第328号]朱某某、左某某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司法解释公布施行以前实施的非法买卖枪支犯罪,是参照执行原有的司法解释还是适用新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2005年第1集・总第42集)
1.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没有证据证实犯罪所得归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336号]王某某、王某1、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2005年第2集・总第43集)
1.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二是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三是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
[第627号]张某某等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2010年第3集・总第74集)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后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实施了某些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经济实体(即单位)。尽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也可能“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但二者在未转化前,在成立目的、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第676号]邱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
1.专门的“售假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公司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典型的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行为,此类公司俗称为“售假公司”。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且实施了部分合法的经营活动,也由于公司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2.单位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刑法》第二百二十条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处罚措施,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3.对于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区别对待,并非绝对认定为或不认定为单位犯罪,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①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②个人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③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④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
[第1109号]B公司第十七收购站及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单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和处理(总第104集)
1.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单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是不以单位犯罪处理的。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号]沈某某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妨害清算罪的具体认定(2003年第6集・总第35集)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妨害清算行为须由单位实施,个人行为不构成本罪;构成该罪,不处罚单位,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以法人资格为要件,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可以单独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同样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其所实施的犯罪同样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3.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得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第725号]C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
1.认定一人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适格。
2.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一人公司要想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严格依法成立。第二,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第三,必须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四,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
3.有无独立人格是单位行为能否被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的决定因素,一人公司的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的标准同样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相似案例】
4.[第726号]周某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
[第455号]张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
1.数罪并罚一般是针对异种数罪而言,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区分是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主要看犯罪构成。
2.单位犯罪与其相应的自然人犯同种罪的罪名相同,并不等于单位与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就是同种犯罪,因为二者的犯罪构成具有本质的不同,显然属于两种犯罪,且应属于异种数罪,应进行数罪并罚。例如,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单位所犯的(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个人所犯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151号]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2002年第1集・总第24集)
1.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2.认定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是看该自首行为是否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以及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
3.认定单位构成自首,并不必然认定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构成自首,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案例17 ・
[第72号]D公司集资诈骗案――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000年第5集・总第10集)
1.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因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检察机关只起诉指控有关责任人员的,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系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应以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可连续多次实施的犯罪来说,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中止只能表现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集资诈骗犯罪属于可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被告人已参与实施了多次,且已骗得巨额集资款,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后辞职离开公司的行为,只是在客观上停止了其继续参与公司以后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而不属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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