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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刘某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30 16:39:4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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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宁01刑再1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1,出生于宁夏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犯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
辩护人陈某,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1,男,出生于宁夏中宁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犯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1、刘某1犯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8)宁0104刑初970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宁01刑终252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宁01刑监5号再审决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1因怀疑其妻子刘某2与被告人张某1有不正当关系,2018年5月14日17时许,刘某1使用其妻子刘某2的QQ账号将被告人张某1约至银川市××区门口。张某1抵达后,刘某1持砖头击打张某1驾驶的×××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驾驶室玻璃,致张某1驾驶车辆的驾驶室玻璃碎裂,张某1见状驾驶车辆逃离,刘某1驾驶×××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追逐张某1。
张某1驾车沿银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内由北向南行驶,又掉头沿××街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与银川市××区口处时违反信号灯通行右转驶入××街,沿××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信号灯左转时,刘某1驾驶的车辆撞击到张某1驾驶车辆的尾部,致张某1驾驶的车辆与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马某1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又致×××号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此的被害人刘某3发生碰撞,造成刘某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和×××号车辆、电动车受损(价值分别为768、42元)。事故发生后,张某1、刘某1继续驾车沿××街由南向北行驶。
二被告人驾车行驶至××街与××街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信号灯左转,张某1驾驶车辆与被害人张某2驾驶×××号出租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致出租车失控与路边的环卫工人马某2发生碰撞,造成马某2头部外伤后伴有精神症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和×××号出租车受损(价值1507元)。经法医鉴定,马某2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张某1、刘某1继续驾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
二被告人驾车沿××街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信号灯通行右转驶入××街,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处时右转驶入××街,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附近时越过双黄实线行驶,张某1驾驶车辆与前方同方向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此的被害人杨某1发生碰撞,造成×××号车辆受损(价值790元)。张某1、刘某1继续驾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公园街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前方等待信号灯通行的车辆堵停。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1处扣押×××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为张××),从被告人刘某1处扣押×××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2)。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赔偿被害人马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8794.46元,赔偿被害人刘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赔偿被害人马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赔偿了被害人张某2的经济损失,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某1赔偿被害人马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被害人马某2对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5月14日17时许,张某1报案称刘某1驾驶黑色奔驰越野车(×××)与张某1驾驶的黑色雪佛兰轿车(×××)在银川市××区上追逐,造成三车被撞及两名路人受伤,随后在兴庆区解放街与公园街交叉路口处被逼停。2018年5月14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信息、当事人违法犯罪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1出生于1982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1出生于1983年11月23日,二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成年人且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宁夏银川市××区边,现场北侧为新华书店,南侧为宁华商务宾馆。现场始于银盛路南侧路边,道路行驶方向向东,银盛路为双向行驶道路,路中有护栏,银盛路东接南熏街,南熏街为向西单向行驶道路,路中有BRT封闭车道,南熏街西接富宁街,富宁街为南北向双向行驶道路,富宁街向北接东西向新华街,新华街为双向行驶车道,路中有黄线,富宁街向北接解放街,解放街为东西向双向行车道,路中有黄线,解放街向东接公园街,公园街与解放街呈丁字路,公园街向西20米,解放街路面为柏油马路,双向四车道(此处为逼停点)北侧为新华书店,南侧为宁华商务酒店。
4.鉴定聘请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刘某3法医临床学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未达轻微伤标准;被害人马某2法医临床学诊断头部外伤后伴有精神症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马某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银川市兴庆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号车辆维修价格认定金额为768元;×××号车辆维修价格为790元;×××号车辆维修价格认定为1507元;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维修价格认定金额为42元。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入库保管单,证实2018年5月15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从被告人张某1处扣押黑色雪佛兰轿车(×××)一辆;从被告人刘某1处扣押黑色奔驰牌越野车(×××)一辆。
6.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收据、结账单、维修发票机结算单、介绍信,证实2018年5月14日,马某2被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左趾骨上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8年5月15日,刘某3被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维修小刀牌电动车花费580元;2018年5月18日,杨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号现代牌伊兰特轿车维修结账单,共花费1750元;马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号捷达牌轿车维修结算单,共花费3260元;2018年5月17日,张某2向公安机关提交×××号出租车维修发票,共花费3550元,贺兰县通运运输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号出租车驾驶员张某2每天车辆营运收入为400元/天。
7.122案件信息、刘某1报警电话录音,证实2018年5月14日17时5分54秒,手机号码为180××××××的联系人打电话报警称凤凰街与南熏路交叉路口处,一辆奔驰汽车违规行驶,2018年5月14日17时7分33秒,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民警处警;2018年5月14日17时8分1秒,手机号码为136××××××的联系人打电话报警称凤凰街与南熏路,一辆奔驰汽车逆行正在追一辆迈锐宝,非常危险,双方车牌不详,2018年5月14日17时10分25秒,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处警处理;2018年5月14日17时7分19秒,手机号码为186××××××的联系人打电话报警称南熏路与富宁街口,一辆奔驰轿车(×××)与迈锐宝轿车(×××)好像在飙车,迈锐宝轿车将其捷达轿车(×××)撞了,其在躲避时将电动车撞了,一个人受伤了,2018年5月14日17时11分15秒,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民警处警处理;2018年5月14日17时25分23秒,刘某1拨打122报警电话称:不小心撞了一辆车的事实。
8.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出具的处警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5月14日17时07分许,兴庆区交警一大队指挥室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南熏路与富宁街附近,一辆×××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和×××号迈锐宝牌小型轿车在飙车并发生车辆碰撞请求处理”。2018年5月14日17时40分许,处警民警在富宁街与南熏西路交叉路口调查走访期间,又接到群众报称在××街口有一辆出租车和环卫工人被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和迈锐宝牌小型轿车碰撞,处警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情况。南熏街呈东西走向,在清和街至凤凰南街段实行机动车由东向西单行。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证实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2,车辆识别代码××;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张××,车辆识别代码××。
10.×××号、×××号车辆行车轨迹、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图、视听资料,证实2018年5月14日16时44分24秒至17时41分,被告人张某1、刘某1驾驶车辆追逐的行车轨迹。
11.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14日17时许,马某3在十六小学接到孩子后,驾驶车辆从宗睦巷拐至凤凰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凤凰街与南熏路交叉路口继续行驶时(当时由北向南交通信号灯为绿色),看见两辆汽车从凤凰街与南熏路交叉口南侧由南向北行驶,车速很快,前车是黑色雪佛兰汽车,后车是奔驰越野车,两辆汽车占用了由北向南行驶的机动车道,逆行向南熏路东面的方向右拐,在南熏路南侧的机动车道上逆行向东行驶,马某3在下一个路口等红灯时报警。
1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14日16时许,当时路上行驶车辆较多,杨某2驾驶车辆从凤凰南街东侧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南熏西街路口处等红灯时,看见一辆黑色的奔驰车从银盛路(南熏西街延伸段)南侧快速追赶一辆黑色的轿车,在××街,当时两车速度特别快(估计是7、80迈的车速),转弯时刹车声音特别大。后两车在凤凰南街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池游泳场掉头从凤凰南街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行至××街由西向东逆行走了,后杨某2报警。
1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2与刘某1是夫妻关系。刘某2不认识与刘某1发生冲突的男子,也没有在玫瑰情人网等网站注册过信息。刘某2的QQ、微信没有用过“没什么可说的”或者“PYY”的用户名,没有约见网友;
14.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马某1驾驶×××号捷达牌小轿车沿南熏路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宁街与南熏路十字路口时,发现在南熏路南侧有两辆车正在逆向急速行驶,当时十字路口是绿灯,马某1开车经过富宁街路口时发现南侧逆向急速行驶的车突然左转进入富宁街由南向北行驶向马某1的车撞过来,马某1向右打方向避让,车的左侧被撞,同时一位女子骑着电动车撞在了马某1车的右后侧,马某1停车后发现刚刚逆向行驶的两辆车没有减速开走了。马某1的车身左侧被刮了一道划痕,左侧后视镜被刮断,后保险杠漆被刮掉,左后侧被电动车挂掉了漆。马某1认为驾驶这两辆车的司机行为极其恶劣,不在乎他人的安全,开着车横冲直撞的。
15.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刘某3从中国银行南熏西路支行下班后骑着电动车在富宁街与南熏路交叉路口出来,看见两辆黑色的汽车从南熏路与富宁街交叉路口的西南侧的马路上左拐弯沿富宁街向北行驶,车速很快,刘某3看到后面的汽车撞了前面的汽车一下,其就不知道怎么回事倒在了地上并滚了一圈,这时一个银色捷达汽车的车主过来就问刘某3好着没,并说是他是避让那两辆汽车时,汽车的后尾侧挂上刘某3了,之后捷达牌汽车的车主报警。
16.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4月14日17时许,张某2驾驶×××号出租车在新华街与富宁街交叉路口由东往西走,信号灯绿灯亮后正起步行驶时,突然从富宁街由南向北开来了一辆×××号黑色轿车撞向张某2的车辆左边的后门上,车辆被撞失控后,顺势滑向了新华西街与富宁街交叉路口北边的台子上,台子上坐着一名50岁左右的女性环卫工人,张某2的车碰到了那位环卫工人,环卫工人就躺地上了,车停下后,张某2下车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撞张某2车的那辆车当时没停直接就开走了,过了一会120急救车来把环卫工人拉走了。
17.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马某2在富宁街与新华街交叉路口西北角扫垃圾,一辆出租车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冲过来撞到了马某2,马某2左腿、左胯部、左胳膊都被撞伤。
18.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杨某1驾驶×××号银灰色现代牌轿车行驶至解放西街与富宁街十字路口建设银行门口处,有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左后侧越到路中间黄线超车,车速特别快(估计在70迈左右),在超车的过程中雪佛兰轿车车头右侧撞到杨某1现代轿车的车头左侧,雪佛兰轿车没有停车,至解放街与公园街口红绿灯向西100米处因前面丁字路口红灯被前方的车辆堵住才停住。杨某1在解放西街南边的左侧车道行驶至红绿灯中间将车停下,到黑色雪佛兰车跟前看见一辆奔驰牌越野车前、后、侧面都被撞了,奔驰车司机也是在追这辆黑色雪佛兰轿车,奔驰车司机追上这辆黑色雪佛兰轿车后把奔驰车停在了这辆黑色雪佛兰的后面,司机从车上下来走到黑色雪佛兰车的驾驶座前,把黑色雪佛兰驾驶门拉开,让雪佛兰车的司机下车,雪佛兰车司机不下车,奔驰车司机将雪佛兰司机的胳膊抓住就把雪佛兰车司机从驾驶室拉了下来,雪佛兰车司机就说我全责我全赔,后雪佛兰司机跟奔驰车司机一直在说话,随后警察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把大家都带到派出所。
19.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份,张某1在玫瑰情人网注册了一个账号并在网站上认识了一个女的(对方QQ名字叫:什么也不想说)。有一天凌晨四点左右,那名女子约张某1见面并在张某1汽车的后排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对方就将张某1从QQ好友删除了。2018年5月14日16时,对方又加张某1为好友,约张某1到领世湖城小区见面,张某1开车到了领世湖城附近的宁夏银行继续向前开了大约50米左右将车停在路边没有下车,看到一辆奔驰越野车从后面慢慢开来,这辆奔驰车开到张某1车的左前方停在车前把张某1的车堵在路边,从奔驰车上下来一男子手里拿着一块砖冲到张某1车前,用砖砸向张某1车辆左前侧驾驶室玻璃,车窗玻璃被砸花了,张某1就开车向右拐上了马路牙子往前开着跑了。因左侧车窗玻璃被砸花看不清,其就用手把车窗玻璃向外推掉了,从后视镜看到奔驰车在后面追,张某1当时想着用闯红灯、逆行、违章等方式甩掉对方,结果奔驰车也跟着违章,张某1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只知道开着车疯狂的跑,至于路口是不是红灯,有无逆行、违章其都未注意,也未顾及路上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只要看到有空隙的地方就往里面开。张某1觉得后面的奔驰车比其快,所以一脚踩到底的往前开,估计车速有7、80迈,直到最后被逼停在解放街张某1都不知道自己在哪。张某1只记得有一辆绿色的出租车为了躲张某1的车,碰到了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姑娘,开奔驰车的男子开车撞了张某1车的尾部,张某1开着车超车时又撞了一辆银灰色的现代轿车,一直到被逼停在路上后,张某1看见开奔驰车的男子将车停在张某1的车后面,奔驰车男子对张某1说:“我要你家破人亡”,接着还要抢张某1的手机,张某1拼命地挣扎对方才没有把手机抢走。张某1看到撞了人后仍未停车是由于其想着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是刘某21的老婆或情人,刘某1肯定对张某1恨之入骨,张某1驾车逃跑对方都对其穷追不舍,还用车撞其车尾,张某1感觉对方要杀了其,担心停车后刘某1就会用车撞死其,所以一直不敢停车。被告人张某1当庭供述称案发后其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当时刘某21也知道该情况并在现场等待。张某1对案发地点具体位置进行了指认。
20.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刘某1与其妻子近期交流少了,回家之后没话说,所以刘某1觉得其妻子可能有外遇,于是刘某1在家里用电脑通过百度网站搜索:情人,结果出来了玫瑰情人网站,刘某1进入网站后浏览了网站上注册的会员信息,感觉有一个会员描述的身高等特征与其妻子特别像,刘某1就注册了一个账号并找到了那名女会员的QQ号。刘某21用电脑登录了这个QQ账号(密码是刘某21猜出来的),QQ账号名称是:没什么可说的,这时刘某1很确定这个账号就是其妻子的。登录该QQ账号后,刘某1发现这个账号内没有联系人,刘某1就在删除的信息里找到一个联系人并将对方加为好友。2018年5月14日下午,刘某1通过登录妻子的腾讯QQ号,给对方发了一条消息说让到金凤区领世湖城小区门口,刘某1驾驶×××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在金凤区银盛路领世湖城门口由西向东行驶到北门口,半个小时左右对方男子回消息说到了,刚发完信息就看到一辆黑色迈锐宝轿车,刘某1断定这辆车的驾驶员就是其约出来的男子。刘某1把车停在对方雪佛兰车的左侧后下车往对方车驾驶座走去让对方下车,对方男子看见刘某1后没有下车,刘某1在路边捡了一块砖头砸了对方驾驶座玻璃,对方开车就跑,车左侧尾部蹭到刘某1奔驰车头的右前侧,刘某1开车在后面追对方,开到凤凰街时对方向南行驶把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刘某1驾车在机动车道上追,开到龙池游泳场时对方把车从非机动车道开出来掉头向北行驶,刘某1驾车在路中间掉头往北追对方,对方把车开到凤凰街与南熏路交叉路口南侧时突然向右打方向,沿着南熏路向东行驶,刘某1开车一直在后面追,行驶到富宁街路口时对方又向左行驶(向北行驶),开到新华街与富宁街路口时又向左拐(向西行驶),刘某1驾驶车辆跟在他后面追,对方车辆开到凤凰街时又向右拐(向北行驶)一直开到凤凰北街路口时是红灯,猛的刹车后刘某1没有刹住就撞在对方车的尾部,对方又沿着解放街向东行驶至解放街新华书店门口时前面有红灯走不了了,一辆被对方撞了的司机赶过来站在对方的驾驶室旁边,刘某1把车停在对方的车后侧就下车报警了。刘某1对案发地点具体位置进行了指认。
21.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赔偿被害人马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8794.46元,赔偿被害人刘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赔偿被害人马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赔偿了被害人张某2的经济损失,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某1赔偿被害人马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被害人马某2对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1、刘某1在人员、车辆密集的高峰时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轻微伤、一人受伤及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二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表现为故意,但危险驾驶罪的故意指的是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持的态度,并非对危险驾驶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而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等情形,所谓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等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1、刘某1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市区内人员、车辆密集的时段、路段驾驶机动车追逐碰撞,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已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情况下,继续采取闯红灯、越双黄线逆行等方式驾车追逐,造成二人受伤、五车受损的后果。二被告人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的驾车追逐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实施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危险的发生;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损害;4、必须是在迫不得己的情况下实施;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1基于再次约见此前曾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心理“应约”前往领世湖城小区门口,被告人刘某1持砖头砸其驾驶室的玻璃,致张某1驾驶车辆的驾驶室玻璃碎裂,张某1驾车逃离,期间虽数次闯红灯、逆行甚至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但仍无法摆脱刘某1的追逐且受到刘某1驾驶车辆的追尾撞击直至被堵停。被告人张某1的驾车逃离系为了使其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但其盲目在市区内人员、车辆密集的时段、路段驾驶机动车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已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情况下,继续采取闯红灯、越双黄线逆行等方式驾车驶离,造成二人受伤、五车受损的后果,该行为已经超过了为使其自身合法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必要限度,给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相应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1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向各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某1向被害人马某2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马某2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1处扣押×××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一辆、从被告人刘某1处扣押×××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一辆虽系本次犯罪时二被告人驾驶车辆,但上述车辆并非被告人张某1、刘某1实际所有,且非专门用于犯罪活动,故对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处扣押的上述车辆,应发还被告人张某1、刘某1。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1犯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刘某1犯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1处扣押的×××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一辆,发还被告人张某1;从被告人刘某1处扣押的×××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一辆,发还被告人刘某1。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1、刘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城市人员、车辆密集的道路上连续追逐,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
关于上诉人张某1、刘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1、刘某1的行为不构成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某1、刘某1无视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在城市繁华道路连续追逐,造成两人受伤及部分公私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上诉人张某1、刘某21的行为构成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1的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种行为虽然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结果是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某种更大利益。因此,紧急避险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实行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出于不得已的情况,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本案中,上诉人张某1仅是感觉对方要杀了其,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逆行、闯红灯、冲撞车辆和人员,且张某1选择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和方式较多,并不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因此,上诉人张某1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1行为属于避险过当,对其减轻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但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加重上诉人张某1的刑罚,依法予以维持原判刑罚。
关于上诉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1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上诉人张某1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悔罪表现等,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刘某1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对上诉人刘某1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出庭履行职务检察人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2019)宁01刑监5号再审决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张某1构成避险过当,并对张某1减轻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1辩称:1.本案再审决定认为我不构成紧急避险,我的行为来源于想象与事实不符。本案过程中我的危险绝非来自想象。2.构成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需主观故意,当事人有能力控制但放任事态发展,而本案我没有能力控制,是被动放任事态发展,刘某1一直没有停止撞击。3.我和刘某1在事前不认识,不是共同犯罪。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都不建议对被执法车辆进行追击,本案刘某1一直对我追逼。4.我是主动自首,刘某1是被动自首。5.我赔偿了所有损失,代表了我认罪悔罪的态度,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一、二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1构成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法律错误,定性有误。2.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认为其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3.在量刑方面,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次,被告人张某1存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依法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再者,被告人张某1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属于激情犯罪,案发后悔罪态度良好,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1、刘某1的行为符合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建议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经再审查明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原裁判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1、刘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城市人员、车辆密集的道路上连续追逐,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认定张某1行为属于避险过当,对其减轻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故原审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解理由、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已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1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并对其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其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他辩解理由、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9)宁01刑终252号刑事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刑初970号刑事判决中“二、被告人刘某1犯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1处扣押的×××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一辆,发还被告人张某1;从被告人刘某1处扣押的×××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一辆,发还被告人刘某1”;
二、撤销本院(2019)宁01刑终252号刑事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刑初970号刑事判决中“一、被告人张某1犯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张某1犯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关俊杰
审判员 刘泽民
审判员 乔 强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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