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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故意杀人案―对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如何准确适用刑事司法政策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30 16:36:21   阅读:
【关键词】
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死刑
【要旨】
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针对案件事实、法律定性,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充分采信能形成证据锁链的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要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提出严惩的量刑建议。要认真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充分发挥诉前和庭审中的主导作用,较好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基本案情】
聂某某,男,1957年出生,贵州人,无业。
聂某某于2012年在许某、被害人张某两家房屋中间的土地上建房后,张某、许某的房屋均出现裂缝,两家认为是因聂某某修建的房屋导致的房屋损坏,遂将聂某某起诉至法院。2014年,法院判处聂某某赔偿张某家24万余元、许某家7万余元。聂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后张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房屋,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在三次拍卖均流拍后,依法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评估作价25万元强制执行给张某,聂某某遂产生杀害张某、许某两家的想法。
2016年3月的一天,聂某某到村垃圾填埋场附近准备杀害张某,被前来倒垃圾的张某及其妻陆某发现后逃离现场。2016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聂某某看见张某在街上收垃圾,遂驾驶其租来的面包车将事先准备好的刀子、锄头、两齿耙、汽油等作案工具运到村垃圾填埋场附近,隐藏在旁边的树林里。当日上午9时许,张某驾车带着陆某及其孙女(未成年人)到垃圾填埋场倒垃圾时,聂某某持刀和锄头冲向张某等人,张某持洋铲与聂某某搏斗,搏斗过程中,聂某某中张某颈部、头部数刀,致张某当场死亡。聂某某随即持刀追杀陆某未果后,又返回垃圾填埋场用两齿耙砸碎车窗玻璃将陆某孙女拉下车,持刀砍断陆某孙女左上肢和双下肢。随后,某某驾车前往张某家和许某家欲杀害两家人,见两家房门紧闭后,想到与张某甲因合伙开砂厂曾发生过矛盾,被张某甲及其弟张某乙等人殴打,便产生报复张某甲和张某乙的念头,立即驾车前往官屯村大水沟组张某甲家,发现张某甲家无人,又到张某乙家,看见张某乙在家后,立即持刀冲进屋里砍杀张某乙,将张某乙追砍至二楼客厅,张某乙被砍数刀后逃至其家一楼门口的水泥梯处,聂某某因门被关,不能下到一楼,遂从二楼扔刀砍杀张某乙、柜子和砖头砸张某乙,直至将张某乙当场砸死。期间,张某乙之母被害人李某去救张某乙,被某某所扔的柜子砸伤头部。当日10时45分许,聂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
【指控与证明犯罪】
经过多次论证,检察机关认为,从聂某某供述及行为方式来看,其作案前系概括的杀人故意,欲杀张某全家,作案时不计后果地砍杀被害人张某头部、颈部,即使对年仅4岁的被害人陆某孙女,其也不择手段地砍断其左上肢、双下肢,直接放任其行为可能导致陆某孙女大失血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后聂某某又临时起意杀害张某乙等人,持刀乱砍杀张某乙,且在张某乙未被其砍死逃跑后,又扔刀砍杀张某乙,找来木柜子、砖头持续不断地砸张某乙,直至砸中张某乙头部致张某乙当场死才停止其施害行为,期间,张某乙母亲被害人李某对受伤的张某乙进行救助时,聂某某不仅未停止其扔柜子等物砸张某乙的行为,反而继续扔柜子、砖头,其在当时完全可预见继续扔、砸等行为可能会砸中前来救助的李某等人,但其仍积极追求张某乙死亡结果发生,足见聂某某对李某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因此,聂某某一系列连续不断的杀人行为均是在其案发前的杀人故意支配下使然,客观上,其杀人过程中不计后果乱砍、乱杀,导致两死两伤。聂某某因民事纠纷蓄谋杀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发现,涉案证据存在以下瑕疵:现场提取的两齿耙、手套、长刀、聂某某作案时所穿衣物、十指拭子、身上的可疑血迹等未依法送检与被害人及聂某某作DNA比对;聂某某未对现场提取的锄头、长刀等物进行辨认;聂某某与张某家、张某乙家、张某甲家之间的纠纷缘由等情节未彻底核实清楚等问题。鉴于存在以上情况,检察机关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毕节市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以聂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向毕节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聂某某在与张某家因房屋发生普通民事纠纷后,在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检察机关也决定不支持其抗诉申请的情况下,置法律于不顾,一心想报复张某及许某家,事先准备刀、锄头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且主观上是想对张某家及许某家进行灭门,在死了张某后,对无辜的4岁儿童陆某孙女也忍心下手,并残忍地砍断其左上肢、双下肢,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属于典型的滥杀无事。之后继续持刀冲进张某乙家杀张某乙,砍伤张某乙后又在张某乙家二楼扔刀、砖头柜子等物砸张某乙头部等处,直至将张某乙当场砸死,将去救助张某乙的李某砸伤。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聂某某从重判处。
2017年6月26日,毕节市中级法院以聂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宣判后,聂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经过死刑复核后,2018年9月17日,聂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指导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该民事纠纷的起因是聂某某本人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丝毫不顾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一意孤行,不遵守自己的承诺,不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毫无诚实守信之心;在诉讼过程中多次不同意调解,坚决要求走鉴定程序,鉴定之后又对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存疑,甚至当庭抓扯出庭的鉴定人,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在经二审、再审、检察机关不支持其抗诉之后,仍不正视自己的过错,而是一味埋怨司法机关;思想偏执、极端,行凶时痛下狠手,残杀无辜儿童,毫无侧隐之心。被害人张某乙与其无直接恩怨,被害人陆某孙女更是毫无反抗之力的儿童,其犯罪行为是其本人不能正确处理自己不良情绪,不依法接受于己不利的裁决结果所致。本案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严格依照法律定罪量刑,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的办理中,检察长作为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切实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的亲历性要求,不仅阅卷、撰写审查报告,不断复核相关证据,而且出庭支持公诉,带领办案组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前期审查起诉工作在引导证据材料收集、与侦查部门沟通协调,努力完善证据、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注意从其无罪和罪轻的辩解中发现补充完善证据及法律文书的规范制作等方面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保证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所采信证据的合法性,确保了案件质量。案件起诉后,及时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及时了解辩护人意见以及本案存在的焦点问题,明确诉讼方向及出庭准备重点工作。案件诉前的审慎审查起诉工作使承办人在庭上沉着冷静、有条不紊地应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能够做到法庭调查化繁为简,法庭讯问简明扼要,切入重点,牢牢控制住辩论方向,不纠缠于细枝末节问题,把辩论方向引向诉方准备最为充分、证据最为扎实之处,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庭审活动中的主导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办检察官:石子友(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官:安聪
检察官助理:吴丽莉
 
 
原文载《检察调研指导。2019年,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专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9月第一版,P18-21.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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