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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拐骗儿童、猥亵儿童案――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的行为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9 18:07:05   阅读:
【关键词】
熟人性侵;拐骗儿童;猥亵儿童
【要旨】
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猥亵儿童的,以猥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237条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汉族,男,1973年10月生,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系被害人邻居。被害人卢某某父亲与被告人杨某某均系外来务工人员,共同住在一栋出租楼,案发时被害人及其同龄伙伴就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玩耍。
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过被害人卢某某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日15时以购买碟片为由,私自将年仅8岁的被人卢某某骗出并带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使被害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在安顺市平坝区一旅社居住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满足性欲,让被害人卢某某赤裸下身陪其同床睡觉,并用手抠摸被害人阴部。2018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卢某某送回至贵阳市云岩区后让其自行回家。
【指控与证明犯罪】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于2018年11月20日提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云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否开展心理辅导征询意见,因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而未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2018年12月26日,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并提出5至8年36的量刑建议。
2019年1月15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根据法庭调查及法庭质证情况,证实本案证据的取得合法并符合证据要素的特征,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逻辑关系清晰,指向明确,具有唯一性、合法性及客观性,充分证明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的证据确实、充分。
(1)本案全部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从案发阶段的报警到确定嫌疑人身份;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再到指认笔录和电子数据,案件所有证据的取得均合法客观。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拐骗和猥亵被害人的行为。对拐骗行为有监控照片及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言词证据证明;对行为,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3)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拐骗、猥亵的故意。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大姑说我没有一个家,我带小某某’去的目的就是假装让我大姑看一下我有一个女儿。”“我和‘小某某’是在一张床上睡的,我没有脱衣服,我让她把裤子脱了。‘小某某’是没有穿有内裤,和“小某某”在一张床上睡了两天。我当时抱着“小某某”睡觉时,我用右手抠摸了“小某某”的阴部及胸部。
2.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害人卢某某未满14周岁,仍将其拐骗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致使年仅8岁的卢某某脱离监护人。同时为满足性欲望,对8岁的被害人卢某某实施猥亵,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3.通过庭审,已经清楚地了解杨某某的犯罪事实,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杨某某为了所谓的面子,将一个年仅8岁的小女孩拐骗至外地,在被害人处于无助状态下对她实施猥亵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也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损害,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建议以拐骗儿童罪、猥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5年以上8年以下。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意见没有异议,被告人表示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理。辩护人提出,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法庭经审理,认定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对杨某某处以相应刑罚,2019年1月16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杨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指导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熟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杨某某正是利用被害人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特点,对被害人进行侵害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一方面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同时快速处理案件,避免案件对被害人产生心理、生活上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向法院提出较高的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杨某某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以严惩,最终法院以杨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在证据审查方面,由于性侵类案件具有证人少、物证少、供证矛盾多等特点,导致性侵类案件往往出现“一对一”的局面。本案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且由于被害人年幼所致其陈述具有的特殊性,导致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之间有部分细节不一致。承办人根据被害人认知水平、记忆能力、表达能力有限等特点,仔细审查发、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并从间接证据上寻找突破口,分析疑点,去伪存真,得出结论。
从该案中可以得出几点指导意义:
一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近年来,猥亵、强奸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不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利,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给被害人家庭造成损害,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予以严惩。
二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证据把握上有其特殊性,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把握证据标准,需要承办人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仔细慎重审查案件证据,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得出正确结论。
三是未成年人被侵害后,身心会受到极大伤害,需要特殊保护和关爱帮助,因此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帮助他们恢复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四是全社会都应当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家庭和学校应当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道坎。应当重视对儿童的安全教育从小提升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努力净化儿童的生存环境,为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美好的世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独任检察官:李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官助理:麻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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