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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申请的准许标准――被告人任某某强奸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9 18:01:18   阅读:
【办案要旨】
司法实践中,可以把骨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证据之一,结合户籍证明、出生证、医院出生记录、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其父母、邻居、亲戚以及接生人员等证人的证言进行理性的判断,不能完全迷信骨龄鉴定意见,以其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唯一依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进行骨龄鉴定,没有充分理由的,应当不予准许。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八各庄村周某某(女,13岁)的房间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强行脱掉周某某的内裤并对其进行奸淫。后被告发抓获。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任某某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案发时任某某并不知道周某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任某某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不满18周岁,尚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还辩称,任某某的生殖器官与被害人性器官仅有接触,应认定为强奸未遂;不应以刑法第236条第2款对任某某从重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某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骨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证据使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进行骨龄鉴定是否应当予以准许?第一种意见认为,骨龄鉴定意见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它的评价对象为人的生理成熟程度而非生活时间,受自然环境、生活条件、遗传等因素的影响,生物年龄与生活年龄不能完全等同。以骨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证据使用,难免与被告人的实际生活年龄产生差异,将可能导致被告人因犯罪时未成年本应从轻、减轻处罚而未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可能导致被告人犯罪时已成年却错误认定为未成年而给予其从轻、减轻处罚,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骨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证据,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进行骨龄鉴定的应当一律予以驳回,不予准许。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
【案件解析】
一、骨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证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使用
所谓骨龄,指骨骼的年龄,是对骨骼发育进程的年龄描述,它代表了特定正常人体骨骼发育的一般状态。由于人的骨骼发育与人的生理成熟程度密切相关,所以骨龄可以反映人体发育的生理成熟程度,是评价人体生理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通过人体的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X线片上所示的骨骼发育情况,运用科学的测评方法,可以比较准确地推断个体年龄。骨龄鉴定的科学性在于其是通过鉴定对象的骨骼发育情况来判断被告人的实际年龄,而被告人的骨骼发育情况难以造假,因而鉴定意见较为可靠。
当然,诚如持第一种意见者所说,人的生长发育受遗传因素影响,不同的人发育规律不尽一致,同时,营养水平、饮食习惯、气候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因素也决定了不同的人在同一年龄阶段的骨骼发育状况可能也不完全相同。因此,骨龄与实际年龄也许会产生一定的误差。但误差因素鉴定机构都已经注意到,在得出鉴定意见时往往都注明了误差的范围而非固定的绝对值。因此,可以把骨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证据之一结合被告人供述等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理性的判断,只是不能完全迷信骨龄鉴定意见,以其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唯一依据。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进行骨龄鉴定,无充分理由应当不予准许
如上文所述,对骨龄鉴定意见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年龄需要考虑的其他证据,首要的便是户籍证明。其次还有被告人本人供述,其父母、邻居、亲戚以及接生人员等证人证言,出生证、医院出生记录、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书证。上述证据应当结合使用,综合判断,如果彼此之间出现矛盾,骨龄鉴定意见就显得非常必要而且重要。户籍证明作为公安机关对公民的年龄等信息的统一登记,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当然,鉴于我国的国情,某些地区的个别公民的户籍登记可能不准确。原因有很多,合理的解释包括:(1)不知道、不记得自己的阳历出生年月日,统一办理户籍登记时登记的是农历出生年月日。这在我国的某些农村地区大量存在,一般来说对这种辩解应当采信,可将其户籍上登记的日期视为农历日期,换算为阳历日期即可确定其准确年龄。(2)为了入学、参军、工作、结婚的方便,户籍登记时有意将年龄改大。这种理由有时也可以成立,但被告人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做过了这种改动。一般来说,如果被告人以上述理由辩称改动了年龄,并能提供医院出生记录、出生证、防疫保健卡、接生人员证言、邻居、亲戚证言等证据,证实其户籍登记确实不准确,也可以采信。(3)因为计划生育被告人属于超生之列,为了免受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户口登记不准确。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一样,也需要被告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
本案中,检察机关提供了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日期为1989年9月23日,案发时已满18周岁。被告人任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亦从未有其户籍登记不准确的意思表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任某某及其家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申请,称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登记不准确,其实际出生日期应为1990年9月23日,要求进行骨龄鉴定但其未提出相应的医院出生记录、接生人员证言等予以支持其关于户籍登记不准确的主张。因此,在没有与户籍证明相矛盾的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进行骨龄鉴定,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法院在已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年龄,被告人又不能提出推翻户籍证明的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不予准许其提出的骨龄鉴定申请是正确的。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原文载《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蒋为杰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10月第一版,P298-302。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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