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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店内有过期产品要向工商部门举报为要挟,要求门店赔钱是否构成犯罪?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8 18:31:42   阅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2刑初26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4100号起诉书及沪闵检一部刑补诉[2019]56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先后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孙中民、景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马某伙同程克银(另案处理)等多人形成恶势力组织,长期在本市闵行区华润万家超市莘庄、莘东、莘松、都市路等多家门店内,通过摆场架势、言语威胁等形式,利用被害人担心被告人拿过期商品恶意索赔、举报的心理实施敲诈,长期向王某1、满某某、李某、陈某某等多名被害人按季度收取“保护费”,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其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陆某、谢某1等1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部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莘庄市场管理所提供的访谈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涉黑涉恶、涉乱线索移交核查表》,被害人李某、满某某等人签署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陈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据此确认被告人马某伙同多人形成恶势力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以其为涉案商户提供了实际服务为由,辩解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辩称其仅收取了莘庄地区、七宝地区的商家1、2万元的费用。
 
辩护人孙中民认为,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被告人马某与在逃的程克银结伙犯罪,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辩护人景卫认为,被告人马某系利用被害人因行政违法行为遭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恐惧心理而强行向其提供服务,故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对其行为过程作出基本供述,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共同犯罪分工简单、松散,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马某伙同程克银(在逃)等多人形成恶势力组织,长期在本市闵行区华润万家超市莘庄、莘东、莘松、都市路等多家门店内,通过摆场架势、言语威胁等形式,利用被害人担心被告人拿过期商品恶意索赔、举报的心理实施敲诈,向王某1等十余名被害人按季度收取“保护费”,其中王某1被收取34,000元(人民币,下同)、翁某被收取8,000元、陆某被收取4,000元、谢某1被收取14,000元、张某被收取22,000元、满某某被收取40,000元、李某被收取24,000元、潘某被收取2,200元、范某1被收取10,000元、胡某某被收取14,000元、董某被收取12,000元、陈某某被收取28,000元、王某2被收取1,600元,上述合计213,800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马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翁某(华润万家莘东路店糖饼科科长)的陈述及辨认证实:翁某曾担任莘庄龙之梦华润万家糖饼科科长,马某、程克银等人向翁某等人收取保护费,如果不给,他们手下的很多“枪手”会来找超市里的临期或过期产品,然后以店内有过期产品,要向工商部门举报为要挟,要求门店赔钱;翁某等科长们为避免麻烦,每季度向他们支付保护费;2017年10月,程克银告知翁某,第四季度的费用付给他们或马某。上述费用每季度2,000元,过年期间为2,500元,每季度的月底之前结清;2018年10月,翁某的科长之职由陆某接班。翁某的店内基本是程克银去,马某去得不多;莘东路店各有七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商品检查人员,所以超市内基本不会有过期商品。高峰(如过年)的时候,“枪手”很多,发生这种情况就赔钱,店里给钱后,程克银他们就不找麻烦。翁某就是害怕他们以发现过期商品为由,举报工商为名敲诈,不得已支付保护费用。
 
2、被害人陆某(华润万家莘东路店糖饼科科长)的陈述、辨认及相关微信账单证实:陆于2018年10月从奉贤区的华润万家转到莘庄龙之梦华润万家任职;在陆任职期间,无论奉贤店还是闵行店,马某、程克银都会过来收取保护费,而且基本上各个柜台他们都要收;起初,他们拿着自己准备好的过期食品到店里索赔,如果店里不赔,他们就会投诉到工商机关,门店就会被处罚;马某等人收取保护费,最早的时候大概每季度1,000元至1,500元左右,之后是每季度2,000元,都是现金给他们,有时候,他们会发微信让陆某微信转款;2018年12月,程克银对陆某说,第四季度的保护费交给他们或者交给马某都可以,马某之后也电话通知陆某付钱,后陆某通过微信向马某、程克银各支付保护费2,000元,共计4,000元;2019年5月左右,程克银到店内找到所有的科长,科长们被要求补签劳务协议,协议写明每个月交给他们300元至500元劳务费,劳务的内容是查商品的保质期,协议的结束时间是2019年5月。科长们最终并没有拿到协议书,上述协议书悉数被程克银收走;华润万家龙之梦店有七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一名员工检查商品,几乎不会出现商品过期的情况;基本上每个科长都会给钱。如果不给钱,马某及程克银等人就会拿着过期食品至工商投诉,门店被处罚后会追究科长责任,所以科长们被逼无奈,不得不同意马某、程克银等人的上述要求。
 
3、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辨认及相关微信截图证实:谢于2015年5月从闵行区华润万家都市店调至莘庄龙之梦店担任粮油科科长;其到店后,马某与程克银等“职业打假”人直接到其所在的科找他,明确说明只要每季度交保护费2,500元,他们就不会拿过期食品来索赔;2018年每季度降至2,000元。他们拿过期商品来索赔,这些过期商品来路不明,但他们每次来都会有相应的收银条,如果不配合他们,他们就会至工商投诉,门店要被处罚,科长也会被处罚,所以谢某1等人不得不交保护费给他们;每次来店内收取保护费都是四到五个人,主要是程克银收钱,最后一次收钱是2019年3月,期间,谢某1通过微信支付给程克银1万余元;谢某1听说上述情况2011年开始就发生了,在龙之梦店,基本上所有的科都是交保护费的;2019年5月中旬,对方要求谢某1补签协议,协议内容为至2019年12月,他们帮忙从店内找出过期商品,店内支付他们劳动报酬,每季度费用2,000元;被告人马某是该伙人的头目之一。
 
4、被害人王某1(华润万家莘东店清美科科长)的陈述、辨认证实:王某1于2015年到莘东店之后,被告人直接到店里找他,要求每季度交给他们保护费2,000元,这样他们就不会拿过期商品来索赔,他们的过期商品来路不明,但他们每次来都会有相应的收银条,所以如果不答应他们,他们就会到工商投诉,因为他们都有收银条,所以基本上他们去工商投诉,店家都要被工商处罚,店内的科长也会被处罚。每个季度交钱,他们就不会闹事,也会帮门店去解决其他来“打假”的人。所以为了自己的工作,王某1等人不得不交钱;他们每次收钱都来四到五人,主要是程克银负责收钱,马某有时也收。从2015年5月开始至案发,王某1共计交给程克银现金30,000元、交给马某现金4,000元。
 
5、被害人张某(华润万家莘东店日配科科长)的陈述、辨认证实: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张在任职华润万家莘东店日配科科长期间,遭马某、程克银等人敲诈勒索;2016年12月左右,程克银至店内要求张某支付第四季度的费用给他或者马某,费用为每季度2,000元,过年时每季度2,500元,费用支付有现金,也有微信形式;2019年5月左右,程克银至店内找到张某、陆某、谢某1三位科长,要求补签协议,协议上写明每月交给马某、程克银数百元,用于查保质期的劳务费,协议签订后就被程克银拿走了,协议载明的结束时间是2019年5月份;程克银等人没有采用直接暴力,但手下的“枪手”会来找超市里的临期或过期产品,然后拿着过期产品索赔,否则就报给工商,作为科长,张某等人不得不交上述保护费;每个季度交保护费后,上述情形就少很多,但零星还是会有人说买到过期产品;交钱之后,程克银每个月都会带几个人到超市来看看,一个月来两次左右。我们超市有七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一个检查的人,所以超市里基本不会有过期产品;被告人马某、程克银都带人来过,程克银来的次数居多,钱也都是交给程克银的。
 
6、被害人满某某(华润万家莘松店粮油科科长)的陈述证实:2013年至2018年9月期间,满某某在华润万家莘松店担任粮油科科长,因为程克银等人长期收取保护费,满某某经济承受不了,所以最终选择不做科长;2013年,满某某从粮油科员工被提拔为科长,其上任科长交接工作时即关照他有一伙人每个季度都会来收保护费,对方会自己找过来,只要交钱给他们就行;满某某做科长的第一个月,程克银带着四、五个人一起至超市找他,让他每季度交1,500元,由他们负责他们部门的商品保质期检查;之后,满某某就每季度都按时交1,500元给对方,是通过现金支付的。至2016年,对方把保护费的价格提高到每季度2,000元,满某某支付的保护费基本上都是给程克银的,不记得有没有给过马某;对方每个月会带人到超市对过期商品进行检查,差不多每月来检查一至二次不等,每次都是四、五个人,马某一年差不多出现一次。程克银负责谈价格,也负责检查过期食品,其他人就是负责检查;满某某感觉,不交钱给对方,对方肯定会找外面的人来挑刺,会特地找一些过期商品来向工商部门举报,超市会被处罚,为避免麻烦,满某某都是按时把钱支付给对方,双方从未签订协议,都是程克银与满某某口头谈、由满现金支付的;在满某某任职科长期间,一共支付给对方40,000元左右,都给了程克银。程克银等人每月过来2次左右,大概四、五个人,整个超市所有交保护费的科室简单的检查一下就走了;正常来超市买东西的顾客很少会买到过期商品并要求超市赔偿。
 
7、被害人李某(华润万家莘庄店清美科科长)的陈述、辨认证实:从2014年4月至2018年年底,李在华润万家莘庄店任清美科科长期间遭被告人马某及程克银等人敲诈勒索;2014年4月,李任职时,上一任科长已关照其店内每个季度会有人来检查;2014年7月,程克银带着三、四个人来店内收保护费,并称这个科室以后由他照应着,如果有其他“枪手”过来找麻烦就可以直接找他帮忙出面解决,他每个月会带人过来检查一次货架上是否有过期产品;事实上,业内的店长们都明白对方是在实施威胁,让科长们每个季度都顺从地交保护费,否则就带人来找麻烦;自2014年7月始,李某每个季度交1,500元给程克银,交付方式基本为现金,偶尔采用微信;因为长期交保护费,自己工资又不高,李某联系了闵行其他分店清美科的科长,欲联合起来抵抗对方,遭到程克银电话威胁,后因李某争取,双方协商降费至1,000元;李某从2014年起担任科长,在这行时间很长,行内的科长都知道,整个上海20多家华润万家超市都受马某、程克银一伙人控制,对方每季度向相关的科室收取保护费;上海20多家店分南北区,南区有13家店,家家都交,该伙人很早就已经向华润万家超市各科室的科长收取保护费了,前任科长们都会在交接工作时交代此事,后任科长们也知道其严重性;程克银口头告知李某保护费的价格,也负责检查过期商品;对方所谓的检查,就是以看保质期的形式来判断商品有无过期,每个月来一、二次左右,大概四、五个人,整个超市所有交保护费的科室简单检查一下就走了。对方检查到过期商品后会拍照给李某,告诉其商品在什么位置,并让其自行处理掉。如果有其他“枪手”在超市内发现过期商品,要举报给工商,最初就由李某出面和“枪手”协商,协商不成就让程克银出面和对方协商,协商下来的价格是李某自己出钱给“枪手”;正常来超市买东西的顾客很少会买到过期商品并要求超市赔偿的。从消协改了赔付标准后,这种情况就开始多起来了,一个月可能会碰到七、八次,一年中,李某自己要赔给“枪手”二、三千元左右;李某认为,那些找到超市过期商品的“枪手”可能是他们自己找来的;因为李某在超市做了很多年,很多“枪手”面孔都已经很熟悉,所以“枪手”会找一些生面孔过来,李某怀疑有一伙人专门在货架上找到过期商品,然后告诉另一伙人过期商品在什么位置,另一伙人专门负责拿着过期商品到收银台买单,并称买到过期商品以此来进行索赔,也不排除有人准备好过期商品,以藏匿的方式带进超市来索赔;超市内的生鲜科、日配科、糖饼科、粮油科的科长也都向马某等人交保护费;涉案的《情况说明》是马某的老婆和李某的原同事陈某一起找到李某,并将上述说明书及谅解书的模板交给李某,让李某按照模板写的,之后被马某老婆收走,对方称还要找其他科长写上述说明;马某是收取保护费人员中的老大,李某通过现金方式给程克银保护费20次左右,金额1,000元至1,500元不等。
 
8、被害人潘某(华润万家莘庄店蔬果科科长)的陈述及辨认证实:潘某于2016年9月间从华润万家莘庄店日配科调至蔬果科担任科长时,其前任就交代说一直有“职业打假”的人来这个科收保护费;2016年9月,程克银带着五、六个男子直接到店里找潘某,让潘某每季度交保护费200元;从2016年9月至2019年第一季度,潘某为防止对方恶意找茬,一共向程克银微信转款11次,共计支付保护费2,200元。
 
9、被害人范某1的陈述、辨认证实:范于2017年从华润万家七宝店调至莘庄店做粮油科科长。到店后一直有“职业打假”的人来收保护费,当时前任科长与范交接过此事;被告人马某与程克银带着五、六个男子直接到店内找到范某1,让范每季度交保护费2,000元,这样他们才不会拿过期食品来索赔,同时又说每个月会到店内查二次,以防其他人也来做此事;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年底,范某1一共以现金形式交给对方5笔保护费,合计10,000元,程克银来收保护费的次数多一点,与程克银一起来的人会频繁更换,马某有时会与程克银一起来;对方是拿过期商品来店要求索赔的,这些过期商品来路不明,但他们每次都会有相应的收银条,如果不理睬,对方就会到工商投诉,门店要被处罚,科长也会被处罚,每个季度给他们交钱他们就不会来闹事,所以科长们也不得不交“保护费”,钱都是科长们自己出的;2019年3、4月左右,程克银要与范某1签协议,因范在老家而未果;上述协议的内容是对方会帮忙从店内找出过期商品,店里以此支付他们劳动报酬,每季度2,000元。2019年3、4月,对方听到中央扫黑组要下来巡视,就想通过签订协议这种方式来证明自己是通过正当劳动所得,从而保护自己。
 
10、被害人胡某某(华润万家莘庄店糖饼科科长)的陈述及辨认证实:胡从2017年5月任华润万家莘庄店糖饼科科长;到任之初,胡的前任就关照其店内长期遭遇“职业打假”的人来收保护费的情况;第一次是程克银带着五、六名男子到店的,开口要求胡每季度交保护费2,000元,这样他们就不会拿过期食品来索赔,同时称每个月会来店检查二次,以防其他人也来做此事;自2017年9月至2019年第一季度,胡共计微信支付7笔保护费,共计14,000元;他们拿过期商品来店里索赔,这些商品来路不明,但每次会有相应的收银条,如果店里不理睬,他们就会到工商投诉,门店就要被处罚,科长也会被处罚;每季度交钱给他们,他们就不会来闹事,所以科长们不得不交钱给他们,他们向每个科收钱,都是2,000元,胡是用微信(h995215)向程克银转款的,之后微信被删;每次收钱基本都是程克银出面,当时他们组建了一个群,后来也被他们删了;2019年3、4月,胡听店内其他科长讲过和对方签协议的事,内容是马某等人会帮忙从店内找出过期商品,店内要支付他们劳动报酬,胡因为休假没有参与签约。
 
11、被害人董某(华润万家都市店清美科科长)的陈述、辨认证实:董自2016年10月至华润万家都市店担任清美科科长,到任后就一直有“职业打假”人来该科收取保护费;程克银一伙五、六人直接到店里找胡,要求胡每季度交保护费1,500元,这样他们才不会拿过期食品来索赔,同时称每个月来店内检查二次,以防其他人也来做此事;自2017年始至2018年年底,董以现金形式支付程克银8笔保护费,共计1.2万元;这些过期商品来路不明,但他们每次都会有相应的收银条,如果不加理睬,他们会去工商投诉,门店要受罚,科长也会被处罚。每个季度给他们交钱他们就不来闹事,所以为了自己的工作,科长们不得不交保护费给他们;上述情况长期存在,平时收钱都是程克银出面,每三个月收一次,每次来都带着不同的小弟,人数二、三个、四、五个不等,但并没有来检查过商品。马某是程克银的上家,因为之前在群名叫“乐购保质期团队”的微信群内通常都是马某在讲话。科长们碰到其他“枪手”找来,会在群里问一问马某认不认识。
 
12、被害人陈某某(华润万家都市店日配科科长)的陈述及辨认证实:陈于2014年10月成为华润万家都市店日配科科长,之后一直有“职业打假”的人来这个科收保护费;对方直接到店里找陈,每次来都有好几个男子;保护费一年收二次,2014年、2015年,每次1,000元,陈共计支付4,000元;2016年起,对方要求每季度交保护费2,000元,他们就不会拿过期食品来索赔,同时说每个月会对店内商品检查二次,以防其他人也来做类似的事;2016年至2018年年底,陈某某每年支付四次保护费,共计支付24,000元,上述合计28,000元保护费交给了程克银;上述过期商品来路不明,但对方每次来都会有相应的收银条,如果不加理睬,他们会去工商投诉,门店要受罚,科长也会被处罚。每个季度给他们交钱他们就不来闹事,所以科长们不得不交保护费;对方通常会通过微信、电话或者直接到店提醒科长们要交钱了,每次来几个流氓样子的人,装模作样在货柜上看一圈,有的时候他们确实能查到过期商品。有时他们在货柜兜一圈,之后客人买到过期商品的情况就会多起来;程克银他们收了保护费,对门店的态度就好一点,没有给钱的门店,他们态度就会很恶劣。
 
13、被害人王某2(华润万家都市店烘焙科科长)的陈述及辨认证实:王于2016年12月担任华润万家都市店烘焙科科长,之后就一直有“职业打假”人来该科收保护费,之前也听说过此种情况;对方的程克银会直接到店里找王,每次来带着一、二名男子,要求王每季度交保护费200元,他们才不会拿过期食品来索赔,同时称每个月检查店内商品二次,以防其他人也来做类似的事;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年底,王向程克银支付保护费共计l,600元,有现金支付的,也有微信支付的,都是交给程克银的;上述过期商品来路不明,但他们每次来会有相应的收银条,如果不加理睬,他们会去工商投诉,门店要受罚,科长也会被处罚。每个季度给他们交钱他们就不来闹事,所以为了自己的工作,科长们不得不交保护费给他们。
 
14、证人顾某(华润万家莘东店店长)的证言证实:顾于2018年8月从浦东华润万家锦绣店调至莘庄龙之梦店担任店长;到店之后,顾就知道有人一直以买到过期食品为由到店里索赔,并要求每季度交给他们一笔费用,他们才不会来店里闹事;该伙人的过期食品来路不明,但他们每次来都会有相应的收银条,如果不赔,他们就会到工商投诉,因为他们都有收银条,所以基本上他们去工商投诉,店家是要被工商处罚的;科长们反映,该伙人都是直接找科长谈,科长为了不被处罚也会答应他们的条件。这种情况最早2011年就开始了,几乎有保质期商品的这些科基本上都交钱的,如糖饼科、粮油科、清美科、日配科等。经常来店里的大概有二、三个人,最近一次来收钱应该是今年5月份左右,钱都是各个科长自掏腰包交的,他们也是为了自己不被处罚。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店里的经营环境和秩序,很多科长也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很多科长因为这个事情都无法继续工作而离职了。
 
15、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害人陆某、翁某等十余人的访谈记录及上述人员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实:上述人员向该局反映了担任华润万家科长期间被敲诈勒索的情况。
 
16、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涉黑涉恶、涉乱线索移交核查表》及其移交的丁某某、李某、满某某于2019年7月至8月初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出于工作需要,特聘用了马某、程克银定期帮我检查临期或已经过期和生虫、发霉的商品,我以三个月(一个季度)发工资给马某、程克银……”。
 
17、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18、本院代管款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0元。
 
19、被告人马某于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至2018年间,我在上海闵行、奉贤等地的华润万家超市检查过期食品,随后超市给我们一定的薪水,就是以我们私人的名义和超市主管签订协议,约定由我们替超市检查食品包装上的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检查到过期食品我会拍照留下告知超市。如果超市主管离职,我和他之间的协议就自动终止。超市主管是自愿的,毕竟我们之间签订协议的,协议我没带来,都在老家。我、许昌林、程克银是固定组合,但我们检查的超市也不止一家,所以我们会雇佣一些社会上无业、退休人员一起帮忙检查。我们检查的超市大概有10来家,都是华润万家超市。具体有闵行莘庄三家店(莘松店、龙之梦店、七莘路店)、七宝地区一家店(新龙路上)、都市路上有家店、奉贤区南桥环城东路店、普陀区铜川路店、宝山区大华路店。2018年6、7月份我就退出了,后面就交给程克银做了;超市主管是自愿的,协议都是程克银去签的。我从没和超市主管签协议。协议在程克银手上;据我所知,超市各部门没有专门检查过期食品的工作人员,所以我才会找超市主管谈检查过期食品。我替超市检查食品,无专业资质。我们手下雇佣的无业、退休人员是我以前在超市检查过期食品的时候认识的,他们之前是超市找他们帮忙检查过期食品,时间久了我们就认识了。如果是我叫他们干活,我出钱,如果是程克银叫他们,就是程克银出钱,支付方式有现金、转账。他们的工作有我安排的,也有程克银安排的,他们没有专业资质。2018年的时候,我问七莘路上的华润万家超市一个糖饼主管收过一次费用,一个季度收了1,500元,同时我问该超市的粮油主管收了1,000元,我想不起来他们通过什么方式给我的钱。2018年底的时候我问南桥的华润万家超市的糖饼主管收过一个季度1,500元的费用。有现金、购物卡、微信转账等方式,我找超市主管谈,就是我收钱,程克银找超市主管谈,就是程克银收钱,我和程克银是分工的。我专门负责七莘路和南桥的华润万家超市,他就会找其他的华润万家超市,和我不冲突。华润万家超市有七莘路店、南桥店、龙之梦店、铜川路店、大华路店。我都亲自去检查过过期食品,没有向超市采取过软暴力,也未采用将过期食品以藏匿的方式带进超市,再声称发现超市内有过期食品,要举报给工商,以此对超市进行索赔的方法。店内出现顾客发现有过期食品,开口要1,000元的事,我就出面和对方谈,尽量把价格压下来。这祥的情况发生过3、4次。
 
其于审查起诉阶段之初供述:我和程克银一起做,许昌林我也让他帮忙看看商品。2019年之后,程克银、许昌林是否在做我不清楚。具体有莘庄龙之梦的华润万家,莘庄、莘松、莘东的华润万家,奉贤南桥的华润万家、七宝的华润万家、大华路华润万家、真北路华润万家、铜川路华润万家。谁干活钱就给谁,给程克银的多一点。我后来回家养鱼了,程克银每年收到钱也会分个一千、两千给我,算是我介绍的。2017年我找了七宝店糖饼科主管丁某某,我们合作了很长时间,一直到2019年3月份,但其中我只收了三个月的钱,其他的都是程克银收的。2017年的时候跟大华店的粮油科季主管签订过协议,约定到2019年1月,还有2017年的时候跟真北店的糖饼科主管签订过协议,约定到2018年年底。协议的内容是对方雇我检查商品保质期,每个月达到三次,如果再发生商品过期的问题,我需要扣一定工资,大致是这个意思。2019年5月,我没有去找超市主管补签过协议。上述劳务薪水都是主管个人给的,每季度1,500到2,000元不等,现在程克银收多少钱我也不清楚。
 
其于2019年10月11日供述:我自己做3家店,分别是在南桥、大华、真北三家。程克银联系闵行的5家店,分别是闵行的莘庄、莘松、莘东、七宝、都市路店。后来程克银忙不过来就叫了我堂弟许昌林和另一个朋友许蕾帮忙管理这五家店。闵行的店我平时是不去的,所以程克银每年年底会给我几千元,具体给了多少我忘记了。程克银是我表弟,许昌林是我堂弟,许蕾是程克银的朋友。我们是2015年开始做的,到2017年我不做这行后在老家养小龙虾。具体收多少钱我忘记了。从我开始做这一行后我主要做南桥、大华、真北三家,后来我和程克银讲了这个情况,因为想多做几家,我就陪程克银一起到闵行,将这五家店都谈下来了,所以基本上是我在负责。程克银忙不过来后又叫了许昌林、许蕾一起帮忙,闵行这五家店之后就由程克银负责。
 
其于2019年10月23日供述:一般是我和程克银去超市检查的,我管收我的店,程克银管收他的店。去店里检查的时候,我们谁缺人的话就会叫上许昌林和许蕾。我和程克银主要负责去店内收钱,许昌林、许蕾就是负责检查商品日期的。如果我带着许昌林和许蕾去检查,收了钱之后我会给他们两个工资,检查一次基本给他们一百到两百元,剩下的钱都是我自己拿的。程克银也给他们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最早的时候就是我负责的,程克银是跟着我的,后来把程克银介绍给超市科长之后就他自己一个人做了。我和程克银就是各自负责各自的,但是我们两个人说的话许昌林和许蕾都听的。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予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收取“保护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案陆某等十余名被害人的陈述、微信截图等书证证实:马某与程克银等人长期以来以在涉案门店购买到过期商品为由向各科科长索赔,并以向工商部门举报为要挟向涉案门店的科长们索取所谓的“保护费”;被害人方在被告人等的要求下,依照被告人等的模板出具了聘用马某、程克银等人为门店服务的书面协议及对马某与程克银等人予以谅解的说明书;被告人马某等人以社会无业人员充当“检查人员”,以走马观花、翻看货架的方式进行店内商品的“检查”。
 
由此,被害人方并非基于自愿与被告人等达成所谓的检查商品保质期的协议;被害人方系因遭到被告人等言语及软暴力方式的胁迫,害怕被恶意索赔、举报或其他麻烦而被迫支付了“保护费”,故被告人伙同他人向被害人长期收取的所谓“劳务费”,系被告人马某等人通过软暴力胁迫被害人支付的“保护费”。被告人马某等人的行为,已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许为涉案商户提供实际服务,故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之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马某与程克银等其他参与者属共同犯罪,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在案多名被害人指证马某和程克银是一伙的,其中,被害人陆某提供的微信账单证实其于2019年1月转账2,000元给马某,于同年3月转账给程克银;谢某1等多名被害人共同证实被告人马某是程克银一伙的,是团伙中的老大,在大型连锁超市中收取“保护费”的多是团伙行为,规模覆盖全市;由被告人马某的妻子等人出面要求被害人写下的《情况说明》载明“特聘马某、程克银定期检查临期过期商品……,我以三个月(一个季度)发工资给马某、程克银……”,上述说明涉及华润万家超市包括莘庄店、莘松店、金叶店、真北店;被告人马某曾多次供述其与程克银一起向超市收取所谓的“检查费”,并以“介绍费”的形式从中抽取利润,包括参与莘庄、莘松、莘东店的检查,并在没有亲自出面收钱的情况下,从程克银处收取所谓的“介绍费”。
 
由此,在案多名被害人的陈述与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马某与程克银的利益及“责任”都是捆绑在一起的,且上述事实是公开透明的,足以证实其与程克银共同实施了涉案敲诈勒索行为,系共同犯罪,且系主犯。
 
综上,被告人马某关于其与程克银无结伙行为及其辩护人关于许与程克银不构成共同犯罪之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指控认定的犯罪数额证据确凿,认定方法客观、真实。
 
在案被害人共同证实系按照每季度交付基本固定的金额,即使不同门店的被害人所说的金额也能相互印证,经比照可以得出明确的数额,即糖饼科、日配科、粮油科均为每季度2,000元,清美科每季度1,500元至2,000元,蔬果科、烘焙科、熟食科、肉品科、水产科均为每季度200元,过年一季度加500元……。
 
由此,虽然涉案“保护费”的收取涉时长远,并非所有费用都有记录记载,但是根据被害人的任职时间、每季度交付的钱款,也能够相对准确地确定交付的钱款总额。
 
综上,被告人马某对指控数额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亦无其它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四、被告人马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指控事实,不能认定其为自首。
 
经查,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对其向涉案门店收取费用的原因、收取费用的金额均未作如实供述,其当庭辩解亦清楚地证实了上述情况。
 
综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之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五、被告人马某及未到案的程克银等人共同形成“恶势力组织”。
 
在案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自身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马某与程克银是共同犯罪中固定的纠集者,另有其他2名较为固定的成员及其他非固定的成员参与;上述人员以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本市一定区域多家华润万家超市内长期实施敲诈勒索,持续时间至少六年之久,敲诈勒索人数众多、次数频繁,对被害超市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对行业内缴纳“保护费”这一潜规则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破坏超市的营商环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恶势力组织的认定标准。
 
综上,辩护人有关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之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多人形成恶势力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某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二十一万三千八百元,已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二万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钱 华
 
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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