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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婚内出轨认定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8 18:21:48   阅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刑终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某因妻子被害人骆某1坚持离婚,经多次挽留遭拒而起杀害之心。2019年5月27日19时35分许,何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村织富街一巷4号一楼楼梯间,趁骆某1不备,持刀捅刺骆某1左胸部致其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逃离现场。当晚20时许,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何某的认罪态度,对何某适用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何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列款项:交通费用20000元、差旅食宿费15000元,共计35000元;(三)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辩护意见:1.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且被害人出轨,对本案的引发存在明显过错;2.何某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杀人,相较于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较小;3.何某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情节;4.何某是初犯、偶犯。综上,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某与被害人骆某1系夫妻关系。案发前,因骆某1提出离婚,何某经多次挽留后均被拒绝,何某并认为骆某1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起杀害之心。2019年5月27日19时35分许,何某与骆某1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村织富街一巷4号四楼骆某1妹妹的住处吃完晚饭后一同离开。当行至一楼楼梯间时,何某趁骆某1不备,持从骆某1妹妹前述住处取得的水果刀捅刺骆某1左胸部,致骆某1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何某随后逃离现场,后于当日20时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织富街一巷4号。楼房楼梯间内楼梯的台阶至楼梯间外地面上有多处血迹,经拍照固定后提取血迹4处、烟蒂1枚。楼梯间内侧地面杂物上放有一把褐色的水果刀,刃部套有刀套,经拍照固定后提取原物。一楼外东侧路面上有一个垃圾桶,桶口的边缘有一处血迹,经拍照固定后使用棉签擦拭提取血迹一份(物证7)。一楼外东侧的路面朝南30米处地面上有一双黑色休闲鞋,经拍照固定后提取(物证8、9)。店外西侧10米地面上有一把小刀,刀柄为白底黑边,刀部呈弯曲状,经测量,小刀全长23.5cm,刃部长13.5cm,经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物证10)。从织富街一巷4号的一层楼梯间上到四层。在四层厨房内厨台的窗台上放有一个刨刀、一个磨刀器和一个磨刀石。死者骆某1的尸体位于东涌医院太平间内。尸体胸部前襟位置有两处破裂口。经拍照固定后分别提取白色短袖T恤衫、黑色文胸、蓝色牛仔裤和白色内裤原物(物证11-14)。使用棉签擦拭提取尸体左侧颈部和项部擦拭子各一份(物证15-16);使用棉签擦拭提取尸体的阴道擦拭子一份(物证17);使用指甲剪分别剪取提取尸体左手与右手指甲(物证18-19);使用棉签擦拭提取尸体的口腔擦拭子(物证20)。
勘查结束后,于东涌派出所讯问室提取何某穿着的一件蓝色牛仔裤(物证21);使用棉签擦拭子分别提取十指的擦拭子(物证21-31)和口腔擦拭子(物证32)。
上诉人何某对上述作案现场照片、丢弃作案工具的现场照片、公安人员现场提取的2把水果刀摆放位置的照片予以签认,指认了案发现场楼梯口,指出照片中警戒带围蔽的地方就是其作案后将作案工具水果刀遗弃的现场。并签认两把水果刀中,1把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另外1把是其案发前购买,准备用于作案的,现场照片中的鞋是其作案时所穿的鞋子。
2.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上诉人何某作案时使用的一把水果刀及其带去现场但未使用的一把水果刀。
3.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南公(司)鉴(法病)字[2019]00092号鉴定书证实:尸表检验见被害人骆某1左面颊部有一纵斜行长3.2cm的创,左侧鼻翼有一长2.7cm的弧形创,左胸部胸骨旁平第五肋处有一斜行长3.0cm的创,创道斜向外下方并深达胸腔。右侧乳房左下方平第五肋处有一横行长0.8cm的创,深达皮下。左前臂上段外侧有一0.3cm×0.1cm大小的表皮剥脱。左手背近第二掌指关节处有一横行长2.3cm的创。骆某1符合被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左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4.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南公(司)鉴(DNA)字[2019]00693号鉴定书证实:(1)织富街一巷4号一楼楼梯处提取的多处血迹,织富街一巷4号一楼东侧路面垃圾桶桶口边缘的血迹,台励福叉车店外西侧10米处地面的小刀刀尖擦拭子、刃擦拭子1、刀刃擦拭子2、刀柄擦拭子6,骆某1身上的白色T恤衫的领口血迹擦拭子、黑色文胸外表面的血迹擦拭子、蓝色牛仔裤的纽扣擦拭子、蓝色牛仔裤的可疑血迹,骆某1左侧颈部擦拭子,骆某1身上的内裤裆部擦拭子,骆某1的项部擦拭子,骆某1的阴道擦拭子,骆某1双手指甲擦拭子的STR分型与骆某1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63×l029。(2)织富街一巷4号一楼楼梯第一级台阶上的五叶神烟蒂、何某的左手环指指甲擦拭子、何某的右手拇指指甲擦拭子的STR分型与何某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68×l026。(3)台励福叉车店外西侧10米处地面的小刀刀柄擦拭子7的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何某的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8.12×1024。(4)台励福叉车店外西侧10米处地面的小刀刀柄擦拭子1和何某的右手中指指甲擦拭子检出混合STR分型。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医院抢救危重病人登记表证实:2019年5月27日19时50分,被害人骆某1被送到南沙区东涌医院,入院时昏迷、无自主呼吸、瞳孔放大,抢救过程中一直无生命特征,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20时40分。直接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引起直接死亡的原因是左胸外伤。
6.公安机关制作的上诉人何某的投案录像、审讯录像、指认现场录像、辨认录像、监控录像等证实:何某主动投案的经过及公安人员依法取证的情况。
7.证人骆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9年5月27日下午5点多钟的时候,我和大姐骆某1、男朋友蒋某一起到我二姐骆某3的出租屋去做菜吃饭。下午6时许,骆某1打电话给我姐夫何某,要他过来一起吃饭。晚上7点多钟吃完饭后,我们一起离开,当时蒋某走在最前面,我跟在后面,之后便是骆某1,最后是何某。当我们走到一楼的楼梯处快要走出大楼时,我听见骆某1尖叫了一声“啊”。我回过头来望了一下,见到何某的右手放在我骆某1的胸口处,像是用手揽住我姐姐脖子一样,骆某1胸口处流血,我还见到何某用手推了一下骆某1,骆某1便向前蹲在地上了,何某便向外跑了。之后我追了出去,但没有追上。我返回见到骆某1在流血,于是我便叫蒋某开小车将骆某1送到东涌医院治疗。抢救约45分钟后医生便说抢救不了,被刀子刺中了心脏,人已死亡了。骆某1跟何某的关系一直不好,已经持续半年多了,都是因为金钱问题吧,因为要供房,压力也大。何某一喝了酒就会动手打骆某1,所以骆某1就想离婚,但何某不同意,还恐吓骆某1,说如果离婚就让我一家人都不好过。
经辨认照片,骆某2对上诉人何某予以确认。
8.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9年5月27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我和骆某3、骆某1、骆某2、何某在骆某3的出租屋吃饭。19时35分,我们吃完饭后准备离开时,骆某3留在出租屋换衣服准备上晚班。我走在最前边,骆某2跟在第二个,骆某1走在第三位,何某走在最后。我走出楼梯间后听到骆某2和骆某1突然大喊起来,我往回跑时看到何某慌慌张张地从我身边跑向庆盛地铁站方向。我在楼梯间看到骆某1双手抱胸口,有血流出来。然后我与骆某2扶骆某1到车后座,开车送她到东涌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何某当晚穿了一件蓝色长袖衬衣,蓝色长牛仔裤,黑色白底运动鞋。我之前听骆某2与骆某3说过何某平时有家暴行为,喝酒后会打骆某1。
经辨认照片,蒋某对上诉人何某予以确认。
9.证人骆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9年5月27日晚,我和骆某1、骆某2、蒋某、何某在家吃饭,吃完饭后他们跟我打招呼就离开了。过了一会,19时40分左右,我听到楼下骆某2着急地叫我“姐,快点下来”。我下楼看到骆某1蹲在地上,双手捂胸口,地上有血。之后我们开车一起送骆某1到医院,听说是骆某1的老公何某杀死了骆某1。我听骆某1讲,何某喝酒就会家暴,至于有没有其他矛盾我就不清楚了。我家厨房窗口上的一把刀不见了,是一把水果刀,大概15公分长,我很久没有用过了。
经辨认照片,骆某3对上诉人何某予以确认。
10.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与骆某3是夫妻关系。2019年5月25日晚,我和骆某3、蒋某一起到广州火车站接骆某1,刚好碰上何某也在火车站接骆某1,所以就将他们俩一起接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骆某1说住妹妹骆某2那,我就让蒋某带骆某1去骆某2住处。后来我问何某是否住我家,他说不用了,他自己去找住处。2019年5月26日早上,骆某2约骆某1、何某和我们一家吃早餐,然后又到我家谈论离婚的事。谈了一天,晚饭也在我家吃,因为说河南话,具体内容我听不清楚。晚饭后骆某1去骆某2住处睡觉,何某就自己找地方睡觉。2019年5月27日早上,我与骆某3、骆某2带着骆某1去厂里找工作,18时许我去上班。19时48分左右,我接到骆某3的电话说骆某1被何某捅了一刀,正在去医院的路上,我赶到医院时,医生说骆某1不行了。
经辨认照片,李某1对上诉人何某予以确认。
11.证人刘某的证言:2019年5月29日前几天我接到亲家电话才知道儿子何某杀了儿媳骆某1。2017年5月,他们在老家买了房,骆某1在老家带孩子,何某一直在外打工。2017年开始,我感觉骆某1和以前不一样了,听骆某1租住地的邻居说她送完孩子上学后没有待在家中,所以我就起了疑心。2107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跟踪骆某1,看到她进了一间宾馆,我打电话通知女儿与女婿过来。我女儿一直打电话给骆某1,一开始骆某1没有接电话,后来骆某1才接电话并从宾馆出来见我们。她说在外面有男人了,并带我们上宾馆房间,我们看到房间里的男人,对他说明情况并叫他们不要保持这种不道德的关系,当时骆某1和那个男人都同意了,然后一起离开了宾馆,这事我们一直没有和何某说。2018年下半年,他们夫妻感情不好,何某在外打工,我在家看见骆某1经常在电话中和我儿子吵架。案发前几天,何某打电话给我说骆某1坚持要和他离婚,我对何某说离就离吧,并将骆某1出轨的事告诉了他。何某在电话中告诉我不要担心,他已经原谅骆某1了,如果骆某1回老家,他就陪着一起回老家,如果骆某1在广州打工,他就陪着一起在广州打工。后来他打电话告诉我他来了广州,想和骆某1在广州打工。何某开朗孝顺,很爱骆某1,在外打工工资都给了她。
12.上诉人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和骆某1是夫妻关系。2017年,为了孩子读书,骆某1回老家照顾家里。我们在宜阳县县城买了房,我还把全部赚到的钱拿出来给她开店。后来我去洛阳工作时发现她不对劲,不接我电话,我怀疑她有事瞒我。2019年春节时的一晚,我喝多了酒动手打了骆某1,之后她就对我更冷淡了,什么事都不跟我讲,有事瞒着我。2019年5月25日,我父亲和母亲告诉我,骆某1把小孩带回家里以后就说要去广州。我当时在重庆,听到以后就购买了重庆到广州的动车。当晚我在广州火车站出站口见到了骆某1,我想和她好好聊聊,她不愿意。我问她有没有人来接她,她说没,结果我发现她叫了她二妹骆某3过来接她,我也跟着她上了骆某3的车。我跟着来到东涌镇石排村以后,骆某1让我自己找宾馆,然后她就住在她小妹骆某2的出租房里。26号早上我联系上了骆某1,她让我去她二妹骆某3家里。我去到以后,又跟她谈感情的问题,她就提出要跟我离婚,我当时求她不要离婚,骆某1没有答应我,说我过年的时候打了她,她就从那时候开始不想跟我过了,我说什么都不行,我就起身离开了。后我打电话给我父亲,说骆某1想跟我离婚,我父亲就告诉我说,大约是春节过年前,我父亲、我母亲还有我妹妹,在洛阳市宜阳县的一家宾馆里边看到骆某1跟一个男的去开房,他们还进了宾馆的房间,把骆某1和她出轨的那个男的都抓到了。我父亲说,一直没有告诉我是希望我们两个能够继续好好过下去。我父亲还跟我说,要跟骆某1好好谈谈,希望我们两夫妻能够继续一起生活。到了5月27日早上,我打电话给骆某1,说想跟她聊一下,她就说有事情,不跟我聊。我就一直等她,但是没等到,我非常生气,心里越想越憋屈,回想起这么多年以来我为了她付出了这么多,以前我们两个的日子那么艰难都度过来了。我又想到有一次我在地铁施工工地的时候差点出事,打电话给她,她也是语气很冷淡,说了一句“干活小心一点嘛”,我听到了心都凉了。我刚刚死里逃生,结果她是这种反应。我又想起我家人讲的骆某1有外遇的事,我觉得自己对她掏心掏肺,是真感情,但她什么都不告诉我,我知道她在外有男人才会跟我提离婚。我心里越想越生气,当天下午我就去旅馆旁边买了一把水果刀(带有刀鞘),刀柄刀鞘都是偏黄色的。我把这把水果刀带在身上,想着再找骆梅谈一下,如果谈不好,她还是想离婚的,我就会用这把水果刀捅她。5月27日傍晚骆某1打电话给我,约我去她二妹骆某3家里吃饭。我去到骆某3家楼下,把我准备好的那把水果刀藏在一楼的楼梯底下,然后走上楼。我去到骆某3家里,留意到骆某3的厨房有一个长方形洞口,放有两把刀。我去到以后,骆某1、骆某3、骆某2以及骆某2的男朋友都在。吃完晚饭以后,我就跟骆某1在阳台聊小孩交学费和保险费的事情,接着就谈感情的事情,我就提出把我洛阳的房子卖了,跟着她去贵州生活。她还是坚持要跟我离婚,不同意我跟着她。我们聊了大约有半小时,骆某3就说要走了,不要再谈了。骆某2的男朋友走在最前面,骆某2走在第二个,骆某1走在最后面,骆某3则还没下楼,她留在4楼锁门。当时大约是晚上19时许,我已经生气到极点了,我就从骆某3的厨房那里拿了一把刀,拿在手上,跟着骆某1下到一楼。下到一楼以后,我就冲上前去,右手握着刀,反握刀柄,从骆某1的身后靠近,然后朝她的胸口捅了两三刀,捅完之后我就马上跑开了。当时我捅的动作很迅速,骆某1被刀捅后,她发出一声尖叫。我从厨房拿的刀是直的,在捅骆某1过程中感觉变弯了,斜穿过去没有使上力,可能是捅的时候用力过猛造成的。我听到骆某1的两个妹妹在那里喊叫“你站住,不要走,你为什么打我姐”。我逃跑的过程中,把刀随手丢掉了。接着我觉得喘不过气,把上衣也脱掉、丢掉了。我跑到庆盛地铁站对面的一条正在施工的道路旁的河涌边,跳河想自杀,结果发现河涌的水很浅,只到我的腰部位置。期间,我的鞋子、手机等东西都丢了。我发现跳河没办法自杀,就上岸走到庆盛地铁站里边,请地铁工作人员帮忙报警,接着我被传唤回了派出所。
13.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上诉人何某主动投案的经过。
14.河南省宜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证人刘某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证实:上诉人何某及被害人骆某1的身份情况。
关于上诉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经查:
1.无论被害人是否有婚内出轨行为,均不能成为何某实施杀人行为的正当理由,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结合何某的供述及证人刘某的证言,可以认定本案属事出有因。
2.原判未充分考虑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何某案发以后自首,其亲属并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对何某量刑过重。何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且何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可对何某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何某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何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前已论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初4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何某的定罪部分及第三项对作案工具处理的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初4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何某的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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