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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9辑索南欧珠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1443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9 09:50:36   阅读:

指导案例第1443号

索南欧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若干程序问题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索南欧珠,男,藏族,1970年x月x日出生,农民。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2019年1月14日被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索南欧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噶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索南欧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索南欧珠的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起诉书指控索南欧珠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不确定,犯罪工具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辨认,不能得出铁夹就是犯罪工具的唯一结论,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缺乏鉴定人员签字等问题,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索南欧珠放置铁夹夹住动物后,认为如果动物脱逃,基于动物的报复心理,可能使其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故才用石头击打动物,属于自救行为。(3)索南欧珠不具有非法猎捕的故意,猎捕雪豹的行为属于过失,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4)索南欧珠具有自首、坦白情节。

噶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索南欧珠和家人在西藏自治区噶尔县门士乡门士村“阿汝加萨”一带夏季牧业点放牧期间,由于多次发生放牧的羊失踪、被咬事件,索南欧珠向同村村民旦增曲扎借来一个铁夹放置在临时住处附近。几天后,索南欧珠发现夹住了一只雪豹,随即用石块投掷击打将雪豹杀死。放牧结束后,索南欧珠将雪豹皮带回家中,将雪豹骨架带到同村的一位亲戚家中。2017年初,门士村村委会委员兼该村野生动物保护员伦珠接到村民反映称,索南欧珠曾猎杀过雪豹。伦珠两次向其核实此事,索南欧珠均予承认,伦珠遂于同年1月24日向阿里地区森林公安局举报,该局民警于次日将索南欧珠抓获。归案后,索南欧珠对猎捕、杀害雪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上交了雪豹皮和骨架。经鉴定,索南欧珠猎杀的动物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

噶尔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索南欧珠为防止野生动物侵害羊群,设置铁夹捕获并杀死雪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索南欧珠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一只,依法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考虑到其系因羊群被野生动物侵害且使用一定方法防治无效的情况下放置铁夹,并非针对某种特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因雪豹凶猛无法靠近而将其杀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综上,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索南欧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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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索南欧珠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理由是:(1)其担心雪豹跑出夹子后伤人,为了保护自己、家人和羊群才用石头击打雪豹。(2)其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索南欧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一审相同。

阿里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索南欧珠为防止雪豹侵害羊群而放置铁夹,在捕获雪豹后用石块杀死该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审判决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综上,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藏25刑终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阿里地区两级法院对被告人索南欧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的裁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索南欧珠非法猎捕并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雪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索南欧珠因放牧的羊群多次被野生动物袭击遭受损失并向当地政府反映,却未得到及时保护和相应的补偿,索南欧珠在放牧地点放置铁夹捕杀雪豹,目的是防止野生动物再次侵害羊群,其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御性质;杀死雪豹后,索南欧珠将皮毛、骨架放置在本人和亲戚家中,不具有出售牟利情节,与实践中以牟利为目的猎捕、杀害雪豹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相比,主观恶性不深;索南欧珠在本村野生动物保护员向其询问时即承认猎杀过雪豹,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配合追缴雪豹皮张和骨架,认罪悔罪。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本案情况,对索南欧珠的量刑可在原判基础上进一步从宽。依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藏25刑终9号刑事裁定,发回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未全部更换合议庭成员,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重审,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藏25刑终字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改判被告人索南欧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索南欧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25刑终1号以被告人索南欧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一)被告人上诉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第二审法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发回重审的,一审是否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应发回哪一级法院重审?

(三)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

(四)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是否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五)对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岀具裁定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上诉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第二审法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发回重审的,一审可以加重刑罚。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发回一审或二审法院重审。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原审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开庭。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原审法院并非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不出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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