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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409号苏某某开设赌场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3 21:24:4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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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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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于检察机关按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被告人是否真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审查量刑建议适用的刑种是否适当;二要对拟宣告刑与量刑建议的刑期进行比较;三要注重类案检索,确保类案量刑平衡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四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与一般案件的量刑进行比较。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应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裁判理由:
(
一)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全面实质审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这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以及司法职权配置所决定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本质的区别,也不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翻版。对于检察机关按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被告人是否真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庭审中要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的合法性以及有无事实基础,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起诉的罪名是否准确以及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总之,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认罪认罚案件质量。
(
二)人民法院应对量刑建议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量刑建议的采纳是附条件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应对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审查量刑建议适用的刑种是否适当。刑期相同,但刑种适用不当的,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二要对拟宣告刑与量刑建议的刑期进行比较。既要考虑二者相差的绝对值,又要考虑差值所占的比例。对于较长的刑期来说,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差值绝对值较大的,属于明显不当。反过来,对刑期较短的案件来说,虽然差值的绝对值不大但所占比例较高的,仍然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三要注重类案检索,确保类案量刑平衡和法律适用的统一。类案检索后发现量刑建议与类案量刑明显不平衡的,量刑建议亦属明显不当。四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与一般案件的量刑进行比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重于一般案件影响司法公正的,量刑建议亦属明显不当。
(
三)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应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量刑建议调整的目的,本质在于缓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准确性欠缺和司法裁判量刑公平性要求之间的差距。因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已就量刑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径行作出判决的,不属于程序违法,符合确保裁判形成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同时还避免了因量刑建议调整造成审判周期的延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检察机关以此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全面审查,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没有错误的,不应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刚刚达到入罪门槛,且具有坦白、主动交纳罚金等从轻情节,无论是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还是从量刑规范化要求以及类案检索情况看,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适当,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属明显不当。一审庭审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以及非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等因素,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量刑适当。一审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庭审听取意见环节,确保了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的权利,确保了裁量刑罚的准确与公正,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实质影响,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未告知调整量刑建议不属于程序违法,据此提出抗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适当。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409号,总第127集。作者:张新文,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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