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第1347号夏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3 21:22:06 阅读:
次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最好的刑辩律师、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基本案情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永华、陈增贵、解粉兰、赵军华、崔文博、张孙敏、卞立威、江新琪、宋梦璐、钱敏超、方苗、夏敏犯开设赌场罪,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各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已认识到错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永华、陈增贵、崔文博、赵军华还辩称起诉书认定的涉案赌资和非法获利存在重复计算,认为抢开机红包、自己顶庄参赌的资金,为吸引他人入群到场外赌博收入,应扣减。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是建立微信群进行赌博,而不是建立赌博网站,不应适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涉案赌资计算不应按每天累计,而应按照普通赌博计算方式,以实际投入的金额计算。
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夏永华及其妻子被告人解粉兰租得江山市雪泉街30A幢3单元605室,用于经营微信赌博群,之后二人于2016年8月先后邀请被告人陈增贵、崔文博参与经营微信赌博群。在经营微信赌博群期间,因需要人员从事“发包"“兑奖"“财务”等工作,夏永华等人又招收了被告人赵军华,卞立威、江新琪、张孙敏、宋梦瑶、钱敏超、方苗、夏敏参与。微信赌博群由“发包手”在微信群内发红包,赌博人员以抢到微信红包金额来计算点数,以“牛牛”方式比点数大小进行赌博,夏永华等人通过使用赌博软件,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上分”前参赌人员需将赌资转入夏永华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可将剩余赌资“下分”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夏永华等人从庄家赌资及从赢家中每局按5%抽头获利。
被告人夏永华系微信赌博群群主,负责赌博群的总管理,被告人解粉兰负责管理发包手”等。二人先后共占有赌博群100%、70% 、50% 、30%股份。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夏永华、解粉兰二人涉案赌资共21 846 928.06元,个人非法获利20万元左右。案发后,夏永华、解粉兰共退出30万元。
被告人陈增贵自2016年8月6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先后占有30%、25%、30% 、25%、20%的股份,主要负责操作“通杀小精灵”手机APP,给赌博人员“上分”“下分”,统计赌博押注、输赢、抽头等情况以及结算工作人员、合伙人的工资、分红等。至2017年2月15日,陈增贵涉案赌资共21 498 447.06元,非法获利20万元左右,案发后退出20万元。
被告人崔文博自2016年8月22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先后占有20%,25%的股份,主要负责“财务”工作,即查收赌博人员是否将赌资打进指定账号和接受赌博人员联系“下分”,并通知陈增贵给赌博人员“上分"“下分",后崔文博于2016年11月2日退出管理微信红包赌博群。其间,崔文博涉案赌资6810 155.27元,非法获利6万元以上,案发后退出6万元。
被告人赵军华自2016年12月11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占有25%的股份,主要负责邀请人员进微信群赌博及在微信群里“顶庄”赌博。至2017年2月15日,赵军华涉案赌资7 128 936.30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案发后退出10万元。
被告人张孙敏自2017年2月3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占有20%的股份,主要负责邀请人员进微信群赌博。至2017年2月15日,张孙敏涉案赌资1 212778元,非法获利2.8万余元,案发后退出3万元。
被告人卞立威自2016年11月26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主要负责微信群“财务”工作。卞立威每日领取1000元工资,2017年2月3日变更为每日领取500元工资并占有2.5%股份。至2017年2月15日,卞立威涉案赌资910余万元,非法获利7.5万余元,案发后退出3万元。
被告人江新琪自2016年11月4日加人管理微信赌博群,主要负责“兑奖”工作,统计参与赌博人员奖励情况。江新琪每日领取500元工资,自2017年2,月3日开始变更为每日领取500元工资并占有2.5%股份。至2017年2月15日,涉案赌资36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案发后退出2万元。
被告人宋梦瑶自2016年9月13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担任“发包手”工作,即在微信群中发送用于赌博的微信红包,加入初期每发一个赌博微信红包获利20元,自2017年2月7日起每日领取1 100元工资。至2017年2月15日,非法获利4.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退出。
被告人钱敏超自2016年7月27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担任"发包手"工作,每发一个赌博微信红包获利20元,2017年2月2日退出管理微信赌博群,共非法获利2.3万余元。
被告人方苗自2016年8月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担任“发包手”工作每发一个赌博微信红包获利20元,2017年1月初退出管理微信赌博群,非法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夏敏自2016年8月30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担任“发包手"工作,每发一个赌博微信红包获利20元,2017年1月22日退出管理微信赌博群,非法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退出2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有关被告人向江山市人民法院退出非法所得:卞立威45 622元、江新琪3 117元、钱敏超23 398元、方苗20 000元、夏敏380元。
江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永华、陈增贵、解粉兰、赵军华、崔文博、张孙敏、卞立威、江新琪、宋梦瑶、钱敏超、方苗、夏敏组建微信群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夏永华、陈增贵、解粉兰、赵军华、崔文博、张孙敏、卞立威情节严重。建立微信群组织赌博与建立网站组织赌博性质相同,均属于建立网络赌博平台,故本案定罪量刑可适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用于接收赌资的支付宝银行账号内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认定为赌资。卞立威、江新琪、宋梦瑶、钱敏超、方苗、夏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在掌握了夏永华等利用微信群赌博的犯罪事实后,同时对夏永华进行直接传唤、对赌博场所进行检查及直接传唤陈增贵、赵军华、张孙敏、卞立威、江新琪、宋梦瑶等人到案,故上述被告人不构成自首。夏敏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夏永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陈增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3,被告人解粉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被告人赵军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被告人崔文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6.被告人张孙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7.被告人卞立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8.被告人江新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9.被告人宋梦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10.被告人钱敏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1.被告人方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2.被告人夏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一)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能否以开设赌博罪定罪处罚?
(二)利用微信赌博群开设赌场的行为如何认定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
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关于利用微信赌博群开设赌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江华;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周
峰)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 13654849896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
2A
座
18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