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542号贺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保外就医期间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3 18:08:15 阅读:
次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最好的刑辩律师、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 指导案例 第542号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魏磊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薛淑兰
一、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贺建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贺建军、张福友(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于2007年1月至3月间,多次商议贩卖毒品,并商定由贺建军负责出资购买和贩卖毒品,张福友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同年3月7日和12日,贺建军通过银行分三次向张福友汇款共计人民币1100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同月15日,张福友携带其中的105000元到云南省瑞丽市向杨兴文(在逃)购买毒品。同月21日中午,张福友在云南省大理市客运站从杨兴文处接过藏匿于药酒罐内的毒品后,与女友施学勤一起从大理市乘坐长途汽车到达昆明市,并通知了贺建军。贺建军从南宁市驾驶面包车于同月23日下午到达昆明市与张福友会合,尔后与张福友及其女友一同开车返回。次日20时30分许,贺建军、张福友在南宁市坛洛高速公路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604.3克。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建军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实施贩卖、运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贺建军提供资金,并与张福友共同将毒品海洛因从云南运输到南宁,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贺建军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贺建军在服刑期间因病获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建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十五年一个月二十五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贺建军未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同意原审对被告人贺建军的判决,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贺建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贺建军提议贩毒、出资购买并运输毒品,系主犯。贺建军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刑二终字第50号同意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贺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个月二十五日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主要问题
1.被告人贺建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在保外就医期间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是否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
2.因贺建军所犯后罪要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如认定其构成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是否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贺建军构成毒品再犯。
(二)认定贺建军构成毒品再犯,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