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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541号吴乃亲贩卖毒品案——罪行极其严重,虽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3 18:06: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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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 指导案例 第541号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黄嵩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陈鸿翔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乃亲等16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乃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基本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参与2003年2月至8月问的四起贩毒,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吴乃亲参与2003年2月至8月间的四起贩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乃亲于10月25日交易海洛因3080克属犯罪引诱下进行的,请求从轻处罚。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2月初,被告人吴乃亲经事先联系,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向同案被告人刘中全、鲁城东贩卖海洛因400克,刘、鲁二人将海洛因带回泉州市贩卖。同年2月至3月问,经事先电话联系,鲁城东先后两次携带毒资到东莞市虎门镇黄河酒店向吴乃亲购买海洛因800克、500克,并运回泉州市。刘中全、鲁城东在泉州市将上述三批海洛因加工后,转手卖给同案被告人代吕义等人。
2003年8月底,吴乃亲在东莞市虎门镇向代昌义、鲁城东贩卖海洛因2000克及掺杂所用的“底粉”10000克。代、鲁二人将海洛因加工后卖给同案被告人邓稳,邓稳将购得的海洛因加价卖出。
2003年10月25日,刘中全在重庆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要求协助抓获吴乃亲。同年11月3日至5日,刘中全用电话与吴乃亲联系,并谈妥毒品海洛因交易事宜。同年11月7日中午,刘中全等来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黄河酒店727房间。吴乃亲与其子同案被告人吴增城一同前往该酒店。由吴增城携带装有海洛因的白色塑料袋进入该酒店727房间,在交易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海洛因3080克。
另,刘中全、代昌义、鲁城东还向其他毒贩购买了大量海洛因卖给同案被告人邓稳等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乃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非法买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乃亲贩卖毒品数量大,存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法判决被告人吴乃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同案被告人代吕义、邓稳亦以贩卖毒品罪、对同案被告人鲁城东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中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因协助抓获被告人吴乃亲,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乃亲等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提出:只参与贩卖3080克海洛因,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有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吴乃亲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从宽处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乃亲在二审期间检举泉州市胡广顺绑架案和广州市韦凤群贩毒案经查属实,构成立功,但被告人吴乃亲罪行极其严重,虽检举他人犯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人吴乃亲等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被告人吴乃亲又检举了泉州市代影波持刀抢劫伤人案,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公安局乌屿边防派出所分别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属实。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吴乃亲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乃亲作为毒品犯罪网络的上线大毒枭,罪行极其严重,虽有立功但功不足以抵罪,依法裁定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乃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在毒品犯罪中,对于毒枭有多项立功或有重大立功的,如何处理?
三、裁判要旨归纳
1.被告人吴乃亲贩卖毒品犯罪情节极其严重。
2.本案中不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3.被告人吴乃亲罪行极其严重,虽有立功但功不足以抵罪,对其不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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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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