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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辩护律师:张某犯强制猥亵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2 21:04: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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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甘12刑终69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甘肃省陇南市人。2020年5月3日因涉嫌
强奸
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被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1、李某2(实习),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甘120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0年5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返回其位于××区时发现门开着,张某便推门进入,随后又发现一卧室门没有关,张某便进入该卧室,趁被害人强某熟睡之际,对其实施亲吻、抚摸身体等行为,后在强某误认为其为朋友的情况下,张某又继续实施亲吻并抚摸强某下体等猥亵行为,后被害人强某发现其并非自己朋友时,便要求其离开现场并拿出手机称要报警,后被告人张某逃离现场。
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强某腹部擦拭物、强某内裤、现场门口处烟蒂检出STR分型,与强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39×1019;送检的强某左侧乳头擦拭物、强某右侧乳头擦拭物、强某左侧胸部擦拭物、强某右侧胸部擦拭物、强某阴道拭子、强某阴道口拭子、张某左侧指甲擦拭物、张某右手指甲擦拭物、张某龟头擦拭物均未检出人DNA。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张某上诉认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判,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其理由是:1.上诉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使受害方处于不敢、不能反抗的情形存在。上诉人酒后路过二楼,发现防盗门和高架帘虚掩,临时起意产生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念,对受害人实施了抚摸、亲吻、拥抱行为,但没有采取强行压制受害人身体、动作的行为,被害人提出报警后,其即停止了行为并离开了现场,主观恶意轻。2.上诉人案发后有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原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上诉人事后积极认罪悔罪,并积极和受害方沟通,但受害方拒绝给上诉人谅解。原审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积极认罪认罚、争取受害方谅解的态度,量刑过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依法对上诉人判处缓刑。该案是一起普通的非强制猥亵行为,原判一年有期徒刑明显量刑偏重,有失司法公平。2.原判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一直在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态度诚恳,确有悔罪的行为和具体表现。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后认定,经二审审查属实,予以确认。上诉人张某在原公诉机关依法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二审期间,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接受了上诉人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补偿,对上诉人张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经核实,该谅解书确系被害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予以采信。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虽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但上诉人利用被害人熟睡和认识误差,猥亵被害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强制猥亵的“其他方法”,构成强制猥亵罪。2、原审中,被害人未谅解上诉人,原审法院按照张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二审中被害人对上诉人予以谅解的新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上诉人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形,可对上诉人张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中被害人对上诉人张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情节,可对上诉人改判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20)甘120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的定罪部分;
2、撤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20)甘120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的刑罚部分;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玉成
审判员 张芳兰
审判员 谢自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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