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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406号】马贺飞盗窃案——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15:18:1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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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贺飞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贺飞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贺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马贺飞先后4次在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区朱泾镇城中路38弄109号、114号、文商路62号、新安街133号将他人放置在商铺门外的6盆花卉盆栽盗走。经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花卉盆栽市场零售价共计人民币195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马贺飞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贺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马贺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告人马贺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贺飞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对于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轻罪案件应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
(二)轻罪案件应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功能
撰稿: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朱纪红 亓淑云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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