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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92号】朱纪国盗窃案——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审查要点和证据运用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15:06:1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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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纪国经过事先伪装(换衣服、戴假发套等)至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436弄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银灰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 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玉溪牌香烟一条,后步行离开现场。同年4月3日,朱纪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相关事实。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查扣了假发套、开锁工具、手套等物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纪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朱纪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6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朱纪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3.责令被告人朱纪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纪国提出上诉,辩称其确实到过案发现场附近,也换过衣服、戴过头套,但没有实施盗窃,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没有拍到盗窃的过程,被盗车辆内也没有提取到其指纹痕迹,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其实施了盗窃行为。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朱纪国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朱纪国无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所有间接证据均经查证属实,能够相互衔接、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被告人朱纪国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不予采信。原判认定朱纪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于2020年3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一)如何把握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的审查要点?
(二)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把握“零口供”案件的审查要点
在审查在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础上,着重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是否明确、单一;被告人的供述或无罪辩解是否合理。
1.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
2.审查客观性证据指向是否明确、单一
3.审查被告人供述或无罪辩解是否合理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朱纪国到案后始终作无罪辩解,具体理由包括:(1)其前往朱泾镇系赴朋友的牌约,因朋友爽约独自徘徊小镇十余小时,期间换装系夜晚天气寒冷,没有实施盗窃;(2)案发次日在银行存的10,000元系自己的合法收入;(3)案发现场未能提取到其指纹或DNA痕迹。经分析,朱纪国的供述存在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诸多地方均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其无罪辩解能够得到合理排除。
第一,对于没有实施盗窃的辩解。
第二,对于案发次日所存钱款系自己合法收入的辩解。
第三,对于案发现场没有提取到其指纹或DNA痕迹的辩解。
(二)审查运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据体系
1.审查间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疑问
2.合理运用事实推定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肯定结论
撰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邬小骋 潘自强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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