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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02号】赵宏铃等盗窃案——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票系统修改门票数据获取门票收益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14:53: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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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语:《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此如何理解与适用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此条系特别规定,对行为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的特定犯罪论处;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论”处罚原则掌握。《刑事审判参考》第1202号指导案例“赵宏铃等盗窃案”指出:“根据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凡是利用计算机来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不论手段行为是否构成相关计算机犯罪,均应以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目的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实施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适当考虑。”
赵宏铃等盗窃案
——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票系统修改门票数据获取门票收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宏铃、章菲菲、金俊、周衍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胡海兵、单宇进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宏铃系东阳市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网管员。2011年,赵宏铃通过PE光盘启动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网络部开发组组长骆勇峰的电脑,盗取了公司检售票系统源程序和服务器密码。2012年6、7月,赵宏铃在其笔记本电脑上编写程序,可以秘密侵入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检售票系统,修改梦幻谷景区门票数据,将允许进入人数从一人改成多人,遂产生以此盗取门票收益的想法,便与妻子被告人章菲菲商议、试验并获成功。后赵宏铃通过被告人章菲菲、金俊寻找客源,章菲菲让被告人周衍成为其组织客源,金俊让被告人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为其组织客源。具体作案手段为:章菲菲、金俊等人先以195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一人次的梦幻谷原始电子门票卡,由赵宏铃侵入检售票系统,根据卡号将人数修改为6-8人,再由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组织客源进入景区。周衍成、胡海兵按实际带入游客每人150元的价格支付给赵宏铃、章菲菲、金俊,以每人170元的价格出售给游客;单宇进按实际带入游客每人160元的价格支付给赵宏铃、金俊,以每人170-190元的价格出售给游客。
经查,2012年7月至8月期间,赵宏铃、章菲菲改卡20余张,赵宏铃、金俊改卡20余张,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在明知赵宏铃、章菲菲、金俊的梦幻谷电子门票为非法修改的门票后,仍积极组织客源,盗取门票收益。其中,赵宏铃参与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2000余元,章菲菲、金俊参与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1000余元,周衍成参与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3000余元,胡海兵参与盗窃数额为人民币7000余元,单宇进参与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000余元。案发后,单宇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赵宏铃、章菲菲向公安机关上缴人民币25500元,金俊上缴人民币10000元,周衍成上缴人民币4000元,胡海兵上缴人民币1500元,单宇进上缴人民币1000元。公安机关从赵宏铃处扣押作案工具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
东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宏铃、章菲菲、金俊、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单宇进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宏铃、章菲菲、金俊、周衍成、胡海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获利较少,在共同犯罪中情节相对赵宏铃、章菲菲、金俊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赵宏铃、章菲菲、金俊、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章菲菲、金俊、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宏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被告人章菲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3.被告人金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4.被告人周衍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5.被告人胡海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6.被告人单宇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7.暂存于公安机关由被告人赵宏铃、章菲菲、金俊、周衍成、胡海兵、单宇进上缴的退赔款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网管员非法侵入单位的景点检售票系统修改门票数据并获取门票收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归纳
被告人赵宏铃等人在窃取门票收益的过程中,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票系统并修改门票数据,同时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如果不并罚最终究竟以何罪来认定。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票系统修改门票数据仅仅是手段行为,其目的在于随后进行的窃取门票收益行为,二者之间形成了典型的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根据“从一重定罪”的原则,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凡是利用计算机来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应当直接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而不能认定为相关的计算机犯罪,故对各被告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赵宏铃等人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系统修改门票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赵宏铃窃取数额巨大的景点门票收益行为,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被告人赵宏铃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撰稿:浙江省高级法院聂昭伟;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为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0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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