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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785号】李波盗伐林木案——以出售为目的,盗挖价值数额较大的行道树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7 16:57: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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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滨湖区检察院以李波犯盗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0年8至9月的一天,李波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对从事苗圃生意的王夫兴(另案处理)谎称其已与交通局的领导打好招呼,可以处理无锡市滨湖区锡南路葛埭社区路段两侧的香樟树,并让王帮忙卖掉其中10棵。王夫兴遂联系到买家苏州市望湖苗圃场经营者周建东。2010年9月20日,周建东安排人员至上述路段挖走香樟树共计10棵,其中胸径40厘米的1棵、38厘米的2棵、28厘米的7棵,林木蓄积量共计5.1475立方米,价值共计35496元。
当日,李波在上述挖树现场遇从事苗圃生意的陆文贤,陆得知李波系得到相关领导同意后而处理香樟树,即向李波提出购买部分香樟树,李波表示同意。陆文贤又与范建民、王吾兵商定将上述路段的香樟树卖与范、王二人。2010年9月22日,范建民、王吾兵各自带领工人在上述路段挖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范建民、王吾兵已开挖香樟树17棵,其中胸径30厘米的2棵、29厘米.的6棵、28厘米的3棵、27厘米的5棵、26厘米的l棵,上述林木蓄积量共计6.901立方米,价值共计53250元。案发后,王夫兴退赔被害单位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方式利用他人盗挖国家所有的行道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波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改正。李波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李波在实施其中一次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李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阮遂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李波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以出售为目的,盗挖价值数额较大的行道树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归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本案被告人李波以出售为目的盗挖城市道路两旁行道树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分歧。一种观点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主张应以盗伐林木罪定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城市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不属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李波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我们赞同后一种定性意见,但在具体理由上又有所不同:
(一)城市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不是区分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城市道路两旁栽植的成行的香樟树是行道树。有观点认为,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仅包括森林法规定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林区中的大片林木,城市行道树是绿化树木,不属于盗伐林木罪状中的“森林树木”,也不属于盗伐林木罪状中的“其他林木”。我们认为,城市道路两旁的行道树属于盗伐林木罪状中“其他林木”的范畴。2000年1月国务院制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可见,相关森林法律法规中“林木”的外延比较广泛。行道树是专门种植于道旁的树木。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对林区和非林区规定了不同的人罪林木数量,对非林区林木规定了较林区林木低的人罪门槛,城乡道旁等非林区的行道树、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可以成为盗伐、滥伐的犯罪对象。虽然该解释已被废止,但其对盗伐、滥伐犯罪对象范围的规定依然值得借鉴、参考。城市行道树作为城市绿化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规定为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行政法上的指引。
由上述规范可知,行道树属于“其他林木”的范畴,可以成为盗伐林木犯罪的对象,因此,仅从行道树的角度,不能认定本案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挖”,而非“盗伐”,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三)盗挖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权利和环境资源
综上,法院对本案被告人李波以出售为目的,盗挖行道树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撰稿: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 炜 范 莉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苗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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