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582号】杨聪慧、马文明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裁判要旨归纳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7 16:44:31 阅读:次 |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聪慧、马文明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聪慧、马文明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律依据不足,并建议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以盗窃罪变更起诉。 平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8年3月16日至3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杨聪慧以盗取他人汽车号牌后敲诈钱财为目的,组织并伙同被告人马文明及甄松、杜秀明、冯子朋、孔大伟(均另行处理),先后在江苏省昆山市集街甲子弄口、苏州市花驳岸8号楼下、苏州市钟楼新村5幢楼下等地,采取强掰车牌的方式多次盗窃汽车号牌。其中,被告人杨聪慧盗窃作案13起,窃得汽车号牌14副;被告人马文明盗窃作案7起,窃得汽车号牌8副。被害人补办车牌所需的费用为人民币105元/副,被告人杨聪慧盗窃机动车号牌补办费用共计人民币1470元,被告人马文明盗窃机动车号牌补办费用共计人民币840元。2008年3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 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聪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1470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840元,接近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且具有连续多次窃取机动车号牌并借机敲诈被害人、妨害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理等恶劣情节,其行为亦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聪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马文明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二)以敲诈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可视具体情形处以敲诈勒索罪或盗窃罪。 综上,本案二被告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机动车号牌,未来得及向有关号牌所有人勒索钱财即被抓,虽未实现勒索钱财的目的,但其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法院对其二人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撰稿: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刘扬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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