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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557号】林燕盗窃案——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7 16:38:54   阅读: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燕犯盗窃罪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6年9月8日,被告人林燕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到被害人支某家中担任全职住家保姆,负责打扫卫生和烧饭,被害人家中共聘请3名保姆。同年9月9日和10日,林燕利用打扫卫生之机。先后3次从支某的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窃得人民币3480元、价值人民币99800元的各类首饰11件,后将现金及部分首饰藏匿于林燕在一楼的房问写字台抽屉内,其余首饰分装成2小袋藏匿于被害人家中三楼衣帽问的隔板上。9月10日傍晚,保姆李某告知被害人支某,“看到林燕翻过其卧室内的抽屉”,支某发现物品被窃遂向林燕询问,并在林燕房间抽屉内找到现金3480元及首饰,但林燕拒不承认其盗窃事实,后支某拨打“110”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林燕才交代其盗窃的全部事实,并从衣帽问找出藏匿的首饰。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燕系盗窃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林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燕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主人对房屋内的财物是否具有绝对的控制力?
    2.保姆林燕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衣帽问及保姆房间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林燕盗窃主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既遂争议较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鉴于本案犯罪对象系人民币与首饰等小件物品,掩藏后不易被察觉,故当林燕取得并实际掌控之时,财物即已失去主人的控制并置于林燕的控制之下,之后即使没有离开盗窃场所,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视藏匿位置区别对待。林燕的房间属于个人空间,具有独立使用权,藏于此处的现金和首饰,由于已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系盗窃既遂;而衣帽间属于主人房屋的一部分,主人对藏于其中的首饰具有排他性控制权,系盗窃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主人对房屋内的全部物品均具有独立控制权,无论是置于保姆房还是衣帽问,均在主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一)主人对房屋内的财物是否具有绝对的控制力?
    区分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时点,国内外刑法理论争议较大,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控制说、失控说、失控+控制说等。我们认为,正确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立足于犯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充足了盗窃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对于盗窃罪这种典型的窃取型财产犯罪,当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这种既遂实际上也就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即非法占有的实现。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二)保姆林燕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衣帽问及保姆房问属于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1.对藏于衣帽问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本案中,被害人支某的住所系一幢三层别墅,衣帽间设在三层,且支某与被告人林燕约定:“不需要打扫二楼卧室的房间,只负责做饭和打扫客厅卫生。”虽然支某并不常去衣帽问,但其对衣帽问的所有物品均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力;虽然林燕对藏于此处的财物也进行了必要的包装和掩饰,但鉴于衣帽问的用途和位置,支某如努力查找是不难发现被窃财物的。况且,林燕只是负责打扫卫生,除了具备可以随意进出衣帽问的便利之外,其对处于衣帽问财物的控制力是有限的。故林燕对藏于衣帽间的财物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构成盗窃未遂。
   2.对藏于保姆房间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保姆房间确实不同于房屋中的其他地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主人房屋占有力的一种限制。但保姆房间毕竟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保姆对该房间的有限的使用权不同于承租人的独立的占有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对藏于保姆房间的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理由如下:
   第一,从是否可以排除主人找寻可能性分析,主人并未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
   第二,被告人林燕对财物的控制需达到充分、及时,方可实现非法占有。
   第三,被告人林燕对财物的控制具有临时性,并未实现有效的占有。
   第四,实现量刑公正、均衡的必然要求。
   (撰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刘娟娟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薛美琴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戴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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