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404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裁判要旨归纳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7 16:25:05 阅读:次 |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慎重选择。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陆惠忠、刘敏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陆惠忠、刘敏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惠忠的辩护人提出:陆惠忠的行为尚达不到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陆惠忠与刘敏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2月21日,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受理了谢某与陆惠忠买卖纠纷一案。同年3月28日,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新民二初字第009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陆惠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谢某货款人民币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陆惠忠与刘敏协议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刘敏所有(财产中包括登记在陆惠忠名下的号牌为苏BB9162的起亚牌轿车l辆,但双方约定陆惠忠仍享有对该车的使用权,且离婚后,二人并未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所有债务由陆惠忠负责偿还。 因被告人陆惠忠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支付货款,2005年4月29日,谢某向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30日,开发区法院向陆惠忠发出执行令。5月10日上午,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扣押了陆惠忠所有的起亚牌轿车(号牌为苏BB9162),并加贴封条后将该车停放于开发区人民法院停车场。当天下午2时许,陆惠忠得知其汽车被法院扣押,即让刘敏以汽车归刘所有为由去法院交涉。当得知若陆惠忠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拍卖该车的信息后,刘敏即唆使陆惠忠将汽车开回来。当天下午5时许,陆惠忠至开发区人民法院停车场,乘无人之机,擅自撕毁汽车上的封条,将已被依法扣押的起亚轿车开走,并将该车藏匿于无锡市新区坊前镇新芳园宾馆停车场内。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惠忠在被告人刘敏的教唆下擅自转移、隐藏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被告人刘敏教唆他人犯罪,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不能认定陆惠忠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惠忠在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其轿车后,擅自转移、隐藏该汽车,其非法处置的行为,已给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带来恶劣影响,属情节严重,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5年9月29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陆惠忠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被告人刘敏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行为人秘密窃取、转移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或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本案定性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陆惠忠、刘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窃取人民法院扣押的财物后,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赔的目的,或者已经获得赔偿的情况,则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刑;反之,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擅自拿走,则不能以盗窃罪处理。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区分。 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处置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定性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如果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发生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那么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如果此种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中,但行为人并不是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亦应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负有执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人实施了此种行为,但并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目的的,也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负有执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人实施了此种行为,且具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目的,因为该行为系作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手段实施的,两罪法定刑相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更为适当。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1集 指导案例 第404号
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庭 陈靖字 陈利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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