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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刘祖枝故意杀人案 [第746号] —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如何定罪处罚?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1 22:52: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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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集 指导案例 第746号
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罗灿 徐辉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刘祖枝犯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祖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是故意杀害丈夫秦继明。其辩护人提出,秦继明系自杀,刘祖枝没有杀人故意,案发前秦继明多次有过自杀想法,刘祖枝只是为秦继明的自杀创造条件,其行为不必然导致秦继明服毒死亡,该结果在刘祖枝的意料之外,故刘祖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刘祖枝一贯表现良好,多年来悉心照顾秦继明及其家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够认罪、悔罪,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刘祖枝公正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祖枝系被害人秦继明(男,殁年49岁)之妻。秦继明因患重病长年卧床,一直由刘祖枝扶养和照料。2010年11月8日3时许,刘祖枝在其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孔家井村1869号院出租房内,不满秦继明病痛叫喊,影响他人休息,与秦发生争吵。后刘祖枝将存放在暂住地的敌敌畏倒入杯中提供给秦继明,由秦继明白行服下,造成秦继明服毒死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祖枝与患重病长年卧床的丈夫秦继明因故发生争吵后,不能正确处理,明知敌敌畏系毒药,仍向秦继明提供,导致秦继明服毒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刘祖枝长年坚持扶养、照料患重病卧床的秦继明,秦因不堪忍受病痛折磨,曾多次有轻生念头,且刘祖枝将敌敌畏倒人杯中提供给秦继明,由秦继明自行服下,是在双方发生争吵时冲动所为,故刘祖枝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与普通故意杀人存在一定区别。同时,刘祖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认罪、悔罪,秦继明的亲属亦对刘祖枝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故本院对刘祖枝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刘祖枝所提不是故意杀害秦继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刘祖枝没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秦继明系自杀,刘祖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刘祖枝在与秦继明发生言语冲突后,明知将敌敌畏提供给长年患病卧床并有轻生念头的秦继明,会导致秦继明服毒身亡的后果发生,仍不计后果而为之,事发后又不采取任何积极的措施送秦继明到医院救治,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秦继明死亡;秦继明虽是自行服下刘祖枝提供的敌敌畏,但刘祖枝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刘祖枝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故本院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刘祖枝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祖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祖枝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刘祖枝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故意杀人案件,审判期间曾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报道。由于被告人刘祖枝提供农药后,是由被害人秦继明本人自行服下,故对刘祖枝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在肯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前提下如何处罚,均存在一定争议。
(一)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来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对刘祖枝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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