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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龙世成、吴正跃故意杀人、抢劫案[第634号] 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1 22:36: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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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5集 指导案例 第634号
撰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徐琛
审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韩维中
一、基本案情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龙世成、吴正跃犯抢劫罪,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 年11 月28 日22 时许,被告人龙世成、吴正跃经预谋,携带匕首、塑料胶带、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在云南省个旧市租乘被害人李波驾驶的奇瑞牌出租车(价值人民币2 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红河州财校附近公路边时,持匕首戳刺李波,劫得现金100 余元和价值400 元的NEC.N620 型手机1 部。后龙世成驾车至个旧市锡城镇戈贾森林公园,将李波拖至公路旁猴子山树林里,二人分别用匕首朝李波颈、胸、背部连捅数十刀,致李当场死亡。
同月24 日22 时30 分许,被告人龙世成、吴正跃经预谋,携带水果刀、塑料胶带等工具,在昆明市租乘被害人保佑文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至昆明卷烟厂附近龙泉路“友缘”招待所门口时,二人持刀威胁并用塑料胶带捆绑保佑文,劫得现金420 元、价值661 元的小灵通手机l 部、交通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各l 张,并逼迫保佑文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将保捆绑弃于一废弃防空洞内。二人驾车逃离途中,将车丢弃,从保佑文交通银行卡上取走1800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龙世成、吴正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二人在抢劫完毕后,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世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吴正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龙世成、吴正跃提出上诉。龙世成上诉称,原判未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吴正跃,量刑失当,请求改判。吴正跃上诉称:其与龙世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分清;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两次犯罪的详细情况;其亲属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经济损失;其有认罪、悔罪表现。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龙世成、吴正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龙世成、吴正跃抢劫后, 为灭口杀死被害人,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龙世成、吴正跃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抢劫后为灭口杀死一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巾,龙世成首先持刀捅刺被害人,两次作案后负责驾车逃跑,毁灭大部分罪证,并占有较多赃物,其作用相对较大。吴正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对吴正跃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龙世成量刑适当,对吴正跃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不当,犯抢劫罪的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刑终字第1494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龙世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部分。
二、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刑终字第1494号刑事裁定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红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吴正跃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刑罚部分。
三、被告人吴正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主要问题
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准确适用死刑?
三、裁判要旨归纳
抢劫杀人案件历来属于严厉打击的重点。在共同抢劫杀人案件中,如各被告人之间存在主从犯的区别,则认定罪责大小并不困难,主犯的罪责显然大于从犯。但是,如果各被告人均系主犯,且罪责相当的,如何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 便成为棘手问题。不少案件,由于区分主犯之间罪责的困难,常有对两名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的做法。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根据死刑政策精神应从多种角度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大小,进而准确适用死刑。
(一)区分主犯之间罪责大小的一般规则
首先,可以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来分析其地位、作用。
其次,区分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是确定各被告人罪责的重要依据。
(二)对本案二名被告人的罪责大小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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