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焦祥根、焦祥林故意杀人案[第633号]——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的,构成共同犯罪?裁判要旨归纳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30 18:00:55 阅读:次 |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5集 指导案例 第633号 撰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闫宏波\翁彤彦 审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韩维中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焦祥根、焦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焦祥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焦祥根故意杀人的犯意系被告人焦祥林诱发,焦祥根是焦祥林杀害被害人唐邦明的工具。被告人焦祥林辩称其没有精心策划杀害被害人,被害人系焦祥根所杀害,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焦祥根、焦祥林系同胞兄弟,与家人共同经营管理并不属其家所有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城澜村中棚组“小岭洞”山场。1999 年前后,焦祥林与被害人唐邦明炒股时相识。焦祥林为谋取唐邦明的房产,于2007 年11 月14 日虚构“中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许诺优厚条件任命唐邦明为该公司财务总监,以骗取唐的信任。2008 年3 月22 口,焦祥林谎称公司要给唐邦明分房及年薪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 万元,让唐邦明书写收到购房款50 万元的收条以便公司会计做账。庸邦明出具收条后,焦祥林私自在收条的空白处添加内容, 伪造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企图找机会凭此协议侵占唐邦明的房产。焦祥林明知焦祥根极力反对村委会将“小岭洞”山场转与他人开发经营,便欲利用焦祥根的心理谋取唐邦明的房产。2008 年春节之后,焦祥林多次哄骗焦祥根,称有人要买“小岭洞”山场,焦祥根表示“谁来买山场就十掉谁”,焦祥林默认。2008 年4 月9 日,焦祥林再次对焦祥根提及有人要来买山场,焦祥根让焦祥林将要买山场的人带来。次日7 时许,焦祥林以“中林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要开发“小岭洞”山场为由,约唐邦明下班后到城澜村中棚组看山场。同日16 时许.焦祥林告知焦祥根将有一“老板”前来看山场,焦祥根仍表示“谁来买山场就干掉谁”,并携带柴刀到“小岭洞”山场等候。同日17 时许,焦祥林带唐邦明来到“小岭洞”山场, 行至山场一小木棚处时,遇到在此等候的焦祥根,焦祥林故意与唐邦明谈论买山场之事以让焦祥根听到。焦祥根听见后立即上前辱骂并殴打唐邦明,将唐打倒在地,后骑在唐的背上,向后猛勒唐的领带,致唐机械性窒息死亡。其间,焦祥林假意劝阻焦祥根不要殴打唐邦明。焦祥根恐唐邦明未死,用石头又砸击唐的背部数下,并用事先准备的钢丝绳套在唐的颈部扎紧,用唐的皮带捆扎唐的双脚。之后, 焦祥根让焦祥林回家取来锄头和铁锹,与焦祥林一起将唐邦明的尸体驮至附近“封门口”山场的一烧炭洞处,用柴刀将唐邦明衣裤割开脱下后烧毁,将尸体放人烧炭洞中掩埋。随后,焦祥根、焦祥林携带从唐邦明身上搜出的手机、钥匙、铂金戒指、水果刀等物品回到家中。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焦祥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焦祥根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焦祥根明确提出剥夺他人生命,且积极实施杀人行为,明知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犯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焦祥林为达到谋取他人房产的目的,利用被告人焦祥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的死亡是焦祥林精心策划所致,亦是其积极追求的结果,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祥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焦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焦祥林以没有精心策划杀人等理由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焦祥林为达到谋取他人房产的目的,哄骗被害人到偏僻的山场,利用被告人焦祥根具体实施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达到谋财害命的目的,焦祥林和焦祥根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焦祥根的辩护人所提焦祥根是被人利用,罪行和量刑均应轻于焦祥林的辩护意见,经查,焦祥根在未弄清真相的情况下杀害无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应依法惩处,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的死亡是焦祥林精心策划所致,是其积极追求的结果,其杀人时始终在场,并积极协助和参与埋尸,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焦祥根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焦祥根唯恐自家山场被人买走,曾经扬言“谁来买山场就杀谁”, 并让焦祥林将被害人带到山场,直接将被害人杀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焦祥根用被害人的领带勒死被害人后, 唯恐被害人未死,又用石头砸击被害人背部,作案后掩埋尸体,焚烧被害人衣服, 藏匿被害人物品,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焦祥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1.以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创造犯罪条件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被告人焦祥林是否属于间接正犯或者片面共犯?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是一起由被告人焦祥林精心策划的故意杀人案件。焦祥林为达到侵占被害人唐邦明房产的目的,以欺骗手段诱使、刺激被告人焦祥根产生杀人犯意, 并将被害人骗至现场让焦祥根杀害,焦祥根扮演了焦祥林杀人工具的角色。此案在认定共同犯罪问题上值得深入探讨。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是正确的。 (一)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构成共同犯罪 (二 )被告人焦祥林不属于间接正犯或者片面共犯 首先,被告人焦祥林不属于间接正犯。 其次,被告人焦祥林也不属于片面共犯。 撰写: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 斌;华东政法大学 程 溪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8集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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