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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尹斌故意杀人、强制猥亵妇女案[第924号]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2:02   阅读:
 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的,如何处理?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5集 指导案例 第924号
撰稿:最高法院刑五庭  方文军
审编:最高法院刑五庭  马岩
一、基本案情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尹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斌与被害人王某(女,殁年62岁)系同村村民。2011年9月6日下午,尹斌到王某家帮忙摘倭瓜,摘完后尹斌拉拽王某,并强行扒下王某的裤子摸其阴部。次日王某报案,尹斌闻讯潜逃。同年10月19日下午,尹斌从外地返回村里,在自家饮酒后来到王某家中,要求王某到公安机关撤回控告,被王某拒绝,二人遂发生口角。尹斌将王某打倒,并脱下王某的裤子对其进行猥亵,后又在王某家中随手操起一把菜刀连砍王某头面部、颈部、腹部等处数刀,致王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及颈动静脉断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后,尹斌返回自己家中,见其母亲未在家,遂携带自家菜刀到邻居尹刚(被害人,男,时年58岁)家中寻找。受刭尹刚的阻止、驱赶后,尹斌便持菜刀连砍尹刚头颈部数刀,致尹刚轻伤。厮打过程中,尹刚夺下菜刀将尹斌头部砍伤。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尹斌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还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当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尹斌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经查,尹斌虽然作案前饮酒,但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犯意明晰,行为连贯且行为与犯意之间相吻合;其归案后虽然自愿认罪,但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又系累犯,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所提其系在情绪激动并在酒后短时间内意志失控的情况下实施犯罪,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7条第一款、第65条第一款、第69条、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尹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尹斌口头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尹斌在上诉期满后、本院开庭审理前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6条第一款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4第一款第一项和第305条第一款之规定,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准许尹斌撤回上诉,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尹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当并罚。尹斌强制猥亵被害人王某后将其杀害,后又持刀砍击被害人尹刚,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尹斌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9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0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尹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三、裁判要旨归纳
通常情况下,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为了保住自己的生命,在一审宣判后都会提出上诉,但实践中也有少数被告人在一审判处死刑后并不提出上诉。而在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中,一部分人又会在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有的是在上诉期满前申请撤回上诉,有的则是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至于申请撤回上诉的原因,从被告人心理角度看,主要是这些被告人认为自己罪有应得,难逃一死,上诉没有实际意义。有的被告人甚至希望尽快被执行死刑,尽早获得解脱。由于被告人上诉后申请撤诉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准确适用,故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对该问题作一分析。    
(一)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上诉后在上诉期满前申请撤回上诉的 
(二)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上诉的
 (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上诉后在二审开庭后申请撤回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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