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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杨淑敏故意杀人案[第599号]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7 11:18: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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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2集 指导案例 第599号
撰稿:最高法院刑五庭 何泽宏
审编:最高法院刑五庭 王勇
一、基本案情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淑敏犯故意杀人罪,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淑敏与被害人梁德宏(男,殁年52岁)同村居住。梁德宏让杨淑敏帮忙购买一辆农用运输车,杨淑敏表示同意。2007年4月3日早晨,杨淑敏用一黑 色拎包装了四瓶啤酒来到梁家,二人吃过早餐后一起到银行将梁德宏的1.7万元购车款存人杨淑敏持有的建设银行卡(户名杨淑艳,系杨淑敏之姐)内。当日下 午,杨淑敏给梁德宏打电话后到梁家,二人看了一会儿电视连续剧《像风一样离去》,此时杨淑敏产生杀死梁德宏占有购车款的念头,遂趁梁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闭 路电视线套住梁的脖子,转身背起梁拖往厨房。此时,杨淑敏听见梁家房后有摩托车的声音,怕被人发觉,遂背着梁挪至厨房西侧暗处,让其头朝下趴在水缸上。梁 德宏因颈部被勒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杨淑敏拽出闭路电视线,到院内拿起装有四个啤酒瓶的黑色拎包,跳过梁家东侧院墙逃离现场。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淑敏图财害命,故意杀死被害人梁德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杨淑敏见财起意而引发本案,具有明确、具体的 犯罪动机。其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杨淑敏的翻供内容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翻供理由不成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淑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淑敏以其没有作案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杨淑敏没有杀害梁德宏的动机;现场提取的杨淑敏的足迹系何时所留不清,是下雪前还是下雪后提取的亦不明;不能确定案发后从现场跳墙逃走的人就是杨淑敏,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淑敏犯有故意杀人罪。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汪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杨淑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淑敏犯罪动机卑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 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 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淑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分析其有罪供述、无罪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认定案件事实?
三、裁判理由
我们认为,根据存案证据特别是供证关系,本案可以认定系杨淑敏实施了故意杀害梁德宏的 犯罪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被告人杨淑敏供述的内容自然、合理,且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
其次,杨淑敏的翻供内容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分析,虽然被告人杨淑敏翻供不承认杀人犯罪,但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杨淑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淑敏图财害命,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认罪后又翻供,无悔罪表现,故应对其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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