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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张静故意杀人案[第1045号]——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6 10:17:35   阅读: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1集 指导案例 第1045号
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仁赞 孔飞/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马岩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静犯故意杀人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静辩称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张静的辩护人认为张静的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法庭对张静从轻处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静与被害人张丽敏均在浙江省慈溪市务工,二人共同租住于慈溪市周巷镇城中村傅家兴二弄14号102室。2012年8月13日1时许,张静用手机上网时发现一条“用绳子勒脖子会让人产生快感”的信息,决定与张丽敏尝试一下,并准备了裙带作为勒颈工具。随后,张静与张丽敏面对面躺在床上,张静将裙带缠系在张丽敏的颈部,用双手牵拉裙带的两端勒颈。其间,张丽敏挣扎、呼救。两人的亲友、邻居等人闻声而至,在外敲窗询问,张静答称张丽敏在说梦话。后张静发现张丽敏已窒息死亡,遂割腕自杀,未果。当日8时许,张静苏醒后报警求救,经民警询问,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静与被害人张丽敏相约做“用绳子勒脖子产生快感”的游戏,张静用裙带勒张丽敏颈部,且在张丽敏呼救时依然勒颈,放任张丽敏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静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以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产生激烈反应,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张静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鉴于张静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静以定性不当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就是一起因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的案件,对于被告人张静的主观心态和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静的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主要有三点:(1)从张静犯罪的动机、目的角度分析,可以完全排除其杀人的直接故意,其动机是为了帮助被害人追求快感,该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且对死亡的结果没有追求,故可以排除直接故意的犯罪心态。(2)张静也没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张静在被害人挣扎、呼救时以为被害人得到了快感,其为了让被害人体验快感的时间更久些,没有即时停止游戏。当其发现被害人死亡后一直处于恐惧、后悔之中,甚至选择自杀,由此可见,被害人的死亡超出了张静的预判,是违背其意愿的。(3)张静在进行危险游戏前,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受伤或者发生其他结果,但其轻信能够避免。在此心态下,张静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故其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静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时反应激烈,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其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
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张静主观心态的认定,应结合在案证据、游戏本身的危险程度、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分析判断:
其一,游戏进行前,被告人张静对其行为所面临的高度危险是明知的。
其二,游戏进行时,张静对其行为的现实危险性是明知的。
其三,被告人张静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静原本出于玩乐、追求刺激的心态与被害人相约进行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游戏,但在游戏过程中不顾被害人激烈挣扎、呼救等异常反应,仍继续进行游戏,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的杀人情节与一般的严重暴力犯罪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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