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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吴江故意杀人案 [第474号]——如何处理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6 09:50:4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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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0集 指导案例 第474号
文: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冉容 曾琳 黄胜齐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吴江犯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吴江因一时冲动而杀人,并非蓄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平日表现一贯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应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江与其女友吴俊因经济等问题致感情上产生隔阂。2006年4月8日20时许,吴江将其驾驶的富康牌轿车(车牌号:京HV9076)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停车场内后,与车内的吴俊聊天。其间,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吴江遂猛掐吴俊颈部,致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吴江将载有吴俊尸体的富康牌轿车弃至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地下停车场内;同月13日,吴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吴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其父吴德生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能代替吴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吴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吴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江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及对在案物品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如何处理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正确理解“民间矛盾”的含义,慎重把握适用死刑的标准。
(二)对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予以处理。
我们认为,结合《纪要》的相关规定和司法经验,对于因恋爱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标准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害人,即被害人一方是否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了《纪要》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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