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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乐燕故意杀人案[第990号]——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因防止婴幼儿外出将婴幼儿留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房间,为了满足其他欲求而放任婴幼儿死亡危险的,如何定罪处罚?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5 10:39: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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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乐燕,女,1991年12月19日生,无业。2013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指定监视居住。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乐燕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乐燕在其同居男友李某被判刑后履行了对幼儿的抚养责任,并非一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乐燕对两个亲生女儿的死亡主观上是过失心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乐燕自幼未受到父母的关爱,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乐燕系非婚生子女,自幼由其祖父母抚养,16岁左右离家独自生活,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1年1月乐燕生育一女李梦某(殁年2岁,生父不详)后,与李文某同居。2012年3月乐燕再生育一女李某(殁年1岁)。在李文某于2013年2月27日因犯罪被羁押后,乐燕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乐燕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2013年4月17日,乐燕离家数日,李梦某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后将两幼女送往医院救治,后乐燕于当日将两女儿接回。2013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乐燕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
乐燕离家后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直至案发仍未曾同家。2013年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燕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梦某、李某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乐燕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乐燕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乐燕身为被害人李梦某、李某的生母,对被害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乐燕明知将两名年幼的孩子留置在封闭房间内,在缺乏食物和饮水且无外援的情况下会饿死,仍离家一个多月,不回家照料女儿,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两女儿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不抚养、不照料并断绝二被害人获取外援的可能性,最终致使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乐燕多次放弃抚养义务,多次置被害人于危险境地,并屡教不改,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乐燕审判时已怀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乐燕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因防止婴幼儿外出将婴幼儿留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房间,为了满足其他欲求而放任婴幼儿死亡危险的,如何定罪处罚?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因防止婴幼儿外出将婴幼。儿留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房间,为了满足其他欲求而放任婴幼儿死亡危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乐燕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何罪,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乐燕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通过不作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乐燕的行为属于遗弃家庭成员,并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害人系被告人的亲生女儿,被告人并无杀人故意,其少给被害人食物、饮水,造成严重后果,系虐待行为,应构成虐待罪;第四种意见认为,乐燕作为两被害人的生母,虽有抚养义务,但主观上并无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赞同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应当准确区分不作为故意杀人与虐待、遗弃这几类“形同实异”的犯罪行为
2.被告人乐燕的行为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
乐燕的不作为行为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乐燕有抚养义务。
二是乐燕有抚养能力。
三是乐燕最后一次离家后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
四是由于乐燕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客观上导致两被害人死亡。
(二)对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的量刑把握
文 周侃 徐松松
▍来源 《
刑事审判参考
》 总
第
98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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