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姚国英故意杀人案[第647号]裁判要旨归纳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5 10:25:52 阅读:次 |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国英犯故意杀人罪,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姚国英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好逸恶劳,长期以赌博为业,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侵害、虐待长达十多年,对被告人的肉体和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属情节较轻情形,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家有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 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国英与被害人徐树生系夫妻关系,结婚十余年间徐树生经常无故打骂、虐待姚国英。2010 年以来,徐树生殴打姚国英更为频繁和严重。2010 年5 月10 日晚,徐树生又寻机对姚国英进行长时间打骂;次日凌晨5 时许,姚围英因长期遭受徐树生的殴打和虐待,心怀怨恨,遂起杀死徐树生之念。姚国英趁徐树生熟睡之际,从家中楼梯处拿出一把铁榔头,朝徐树生头、面部等处猛击数下,后用衣服堵住其口、鼻部,致徐树生当场死亡。当日8 时30 分许,姚国英到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上方派出所投案。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国英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徐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姚国英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徐树生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发,冈此,其杀人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案发后,姚国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行为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家中又尚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国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国英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能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2.本案被告人姚国英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姚国英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首先,从本案被告人姚国英犯罪的主观恶性分析,其故意杀人的原因是无法忍受被害人长期以来的虐待和家庭暴力,出于长期的积怨和对未来可能再次遭受虐待与暴力的恐惧,其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杀人行为要小得多,被害人的重大过错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被告人主观上的可谴责性。 其次,被告人姚国英具有自首情节。 (撰稿: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金玉棠汪琳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陆建红)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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