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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878号黄某故意杀人案———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4 10:29:47   阅读: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1998年10月23日23 时30分许,黄某与其女友刘某在朋友家因打牌发生口角,后一同回到胜岗村的住处。次日9时许,黄某离开住处回其父母家。10时30分许,刘父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某被害。经鉴定,刘某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大约在当日1时许。公安机关经现场调查、讯问黄某,并根据刘某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认为刘某被害时黄某始终在犯罪现场,系黄某杀害了刘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黄某的供述、刘某的父亲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有关查证情况的说明等证据。
黄某辩称,其没有杀害刘某。其辩护人提出:(1)黄某没有杀害刘某的犯罪动机。(2)起诉书认定刘某的死亡时间与鉴定意见记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公诉机关仅依据这一间接证据指控黄某犯故意杀人罪,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3)从被害人体内检出的"大量精子"并非黄某所留,说明刘某有可能是在黄某离开后到刘父发现前这1个多小时内被他人强奸杀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杀害刘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于2002年7月30日判决黄某无罪。宣判后,黄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黄某故意杀人案宣判一年后,2003年7月9日,聂庄村李某被杀,在其床单上提取的精斑与从黄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刘某体内检出的精子经鉴定系同一人所留。郑州市公安局遂将两案的 DNA 信息录入全国DNA信息库,并向全国其他省市发出协查通报。2008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在网上进行DNA比对时,发现郑州市公安局入库的嫌疑人 DNA 信息与罪犯方顺的DNA信息一致。方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 2006年3月被浦东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正在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经讯问,方顺对其实施的上述两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方顺供称,其因女友王俊霞与其分手,迁怒于王俊霞的朋友刘某,遂产生杀害刘某之念。1998年10月24日8时许,其在刘某家附近守候,待刘某男友某离开后,随即上到三楼敲开刘某房门,掐扼刘某颈部致刘昏迷,并强奸了刘某。其恐刘某未死,用电源线勒刘某的颈部,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捅刺刘某的大腿、颈部等部位,致刘某死亡。在搜得2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2009年11月,郑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方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强奸罪、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并罚。宣判后,方顺提出上诉。2010年11月,河南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法院核准。2011年6月,最高法院核准河南省高级法院维持对方顺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1.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刑事审判工作有哪些示范意义?
三、裁判要旨归纳
无罪判决难,是长期以来困扰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个中原因较为复杂,涉及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司法理念等多方面。黄某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宣告无罪数年后发现真凶的"铁案",实践中较为少见。该案对于准确理解和贯彻"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其一,黄某始终作无罪辩解,指控黄某因口角纠纷起意杀人的动机不合理。
其二,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从被害人刘某体内检出的精子系何人所留。
其三,鉴定意见推断刘某的死亡时间存在疑问。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杀害刘某的动机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某实施了杀害刘某的具体行为,刘某体内的大量精子是何人何时所留、刘某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强奸等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公诉机关及鉴定人员对尸体特征与鉴定意见推断的死亡时间存在的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杀害刘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一审依法作出了无罪判决。
(二)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刑事审判工作有哪些示范意义
再一点要高度重视低概率事件。
三是要敢于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机制以及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等方面。事实证明,敢于坚持原则,守住法律底线,案件裁判才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78号

撰稿:最高法院刑五庭 曾琳 郑州中院 蔡富超

审编:最高法院刑五庭 高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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