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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58号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21:25:09   阅读:
 一、基本案情
  濮阳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阎、黄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3年黄被人贩子拐骗到南乐县与阎结婚。1989年5月2日晚10时许,黄被阎建强奸,阎发觉后与阎建厮打,被阎建用匕首刺伤。阎建作案后潜逃。为给阎治伤,阎的家人牵走阎建家的耕牛,卖得900元钱以充抵医疗费。阎建被抓获归案后,法院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阎建有期徒刑十年。阎建为此怀恨在心。
  1997年11月阎建出狱后,以讨要耕牛为名,多次向阎及其兄弟勒索钱财,还多次拦截、威胁黄。1999年2月,经人调解,阎之兄给付阎建现金l900元,但其不肯罢休,以其母牛每年可生一头牛犊为借口,另索要现金8000元,阎下跪求饶亦无济于事,阎建扬言如不给钱就要杀其全家。为此阎留一家终日提心吊胆,不敢在家居住,将子女寄住于他人家中,二被告人则躲藏在母亲家中。
  2000年1月12日凌晨6时许,阎建来到阎夫妇临时住所威胁、索要钱财,阎用事先准备好的粪叉将阎建打倒在地后并将阎建按住,黄则持菜刀朝阎建身上砍,刀被阎建夺走后,黄又拿起粪叉把打了阎建数下。阎让黄拿来其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朝阎建背部、胸部、头、面部猛刺十余刀,阎建被刺破心脏,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二人作案后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阎、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害人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出狱后不思悔改,向被告人及其亲属无理勒索钱财,多次拦截黄。在被告人的亲属被迫交出1 900元钱之后,继续勒索钱财8 000元,并扬言不给钱就杀其全家,致使被告人一家终日为此提心吊胆,不敢在家居住。在被告人一家被迫躲避时,阎建闯入二人的临时住所,威胁二人的人身安全。被害人实属有极大过错,二人之行为属激愤杀人,又具有防卫性质,且在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32条、第67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四款、第27条、第72条第一款、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阎留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被告人黄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濮阳市检察院未抗诉。
  二、主要问题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确定刑罚?
   三、裁判要旨归纳
被告人出于激愤杀人,又具有防卫性质,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故其杀人犯罪行为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应有所区别。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害人有过错,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不应顶格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应酌情考虑。
审编:黄尔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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