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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第1248号】黄民喜等寻衅滋事案——使用轻微暴力帮他人抢回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14:33:12   阅读: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民喜、聂迪飞、熊聪、周元文犯抢劫罪,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民喜辩称,其没有殴打和控制被害人吴家有,涉案1200元是吴家有主动给其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聂迪飞辩称,其没有抢被害人吴家有的钱,因吴家有先推了他,其才用手打他的脸。
被告人熊聪辩称,其没有对被害人吴家有进行暴力胁迫,没有殴打、控制,也没有分赃,黄民喜给其200元是来回路费和给其买烟用的。
被告人周元文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吴家有,其只是被朋友叫去现场看看,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聂迪飞、熊聪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严重的暴力,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定寻衅滋事罪更为恰当;二人均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元文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且周元文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7年9月7日1时许,被告人黄民喜接到其堂哥黄世茂自称赌博时被人“出千”的电话后,想要替其堂哥教训“出千”的人并拿回所输赌资,于是伙同被告人聂迪飞熊聪周元文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珠海市香洲区碧涛路好景花园门口小卖部,见到黄世茂、被害人吴家有等人在赌“三公”,遂围上前去。吴家有见状欲离开,被黄民喜拦住要求验牌,吴家有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吴家有见机逃跑,被黄世茂拦住,黄民喜等人追上前去,黄民喜、聂迪飞拳打脚踢吴家有,将其按住坐在花坛上,其他人围住,迫使吴家有(手上握有一部手机)交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0元,后因吴家有请求留下100元作为车费,黄民喜退还其100元后离开现场。事后被告人黄民喜分得270元、迪飞分得300元、熊聪分得200元、周元文分得200元。经鉴定,吴家有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7年9月14日,黄民喜、聂迪飞、熊聪被抓获。2017年0月10日,周元文到珠海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周元文委托家属多次向吴家有赔礼道歉,聂迪飞委托家属向吴家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二人均取得吴家有的谅解。
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民喜、聂迪飞、熊聪、周元文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民喜、聂迪飞、熊聪、元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罪名不正确,应予纠正。被告人黄民喜为其堂哥拿回赌资而召集人员,到现场后殴打被害人吴家有,迫使其交出钱款,负责分赃,其本人分得赃款270元;被告人聂迪飞受召集后,积极参与殴打吴家有,事后分得赃款300元。以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熊聪、周元文受召集参与犯罪后,主要在外围牵制被害人,使其不易逃脱,并因人数形成威慑,事后各分得赃款200元。以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聂迪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元文主动投案,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聂迪飞赔偿被害人损失、周元文委托家属赔礼道歉,二者均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黄民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民喜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聂迪飞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熊聪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周元文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黄民喜等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对使用轻微暴力手段帮他人抢回赌资的行为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黄民喜等人以轻微暴力手段为他人抢回赌资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没有对暴力程度作出限定,只要该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交出财物即可认定为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民喜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拳打脚踢等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2)本案被告人是为其他人抢回赌资,并非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中“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排除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1)从主观方面来看,黄民喜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是想教训、吓唬被害人和帮他人追回赌资,应与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有所区别。(2)从暴力程度来看,黄民喜等人在公共场所通过拳打脚踢的方式,使被害人忍气吞声,从而公然拿走被害人的少量财物,其强度比抢劫中的暴力威胁程度明显要弱,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的特征。(3)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权衡黄民喜等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有助于罚当其罪,处理更为恰当。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有诸多相似之处,两者均使用了一定的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体现出强行获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均可能侵犯到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对于类似本案的使用轻微暴力手段帮他人抢回赌资的行为,宜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分析如下:
(一)从客观表现来看,黄民喜等人在公共场所实施轻微暴力强索财物,暴力强度尚未超出寻衅滋事罪的范围,且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二)黄民喜等人的主观目的主要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帮他人要回赌资、教训被害人
(三)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更为合适
2005年《意见》中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该规定将行为人抢回所输赌资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区分认定,也体现了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抢回的财物对象并非本人所输赌资,而是被告人堂哥的所输赌资,但上述司法文件的精神,对本案的处理亦应具有参考价值。
综上,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本案被告人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撰稿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彭帅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

 

原文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3集》,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第一版,P82-88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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