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3月25日中午,四被告在“乡巴佬”餐馆喝酒吃饭。下午2时许,杨、刘欲无票进入文化站“火箭炮影院”,与该影院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经他人出面协调,杨、刘进入影院,随后毛、任亦进入影院。
在观看歌舞演出过程中,杨走上舞台调戏女演员,又强行唱歌,刘则要某女演员跳脱衣舞。身为文化站副站长的李耀平见状劝杨等从舞台下来遭拒绝。杨唱完歌后,又对坐在舞台下的李耀平进行辱骂挑衅,为此,双方发生争吵。杨即冲下舞台双手抓住李耀平,用膝盖顶击李的身体下部。刘、毛、任见状也冲上前去,共同围住李耀平殴打,其中刘挥拳对李乱打,毛则扯着李的头发进行殴打,任在李的左后侧殴打。杨在殴打后还朝李耀平腰部猛踹一脚,致李跌倒在地。
尔后,杨、刘、毛、任一同离开现场。约1小时后,几人再次来到“乡巴佬”餐馆,当旁人提出要他们将李送往医院检查时,杨安等人予以拒绝。次日下午5时,李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当晚6时许,杨得知李死亡后,将刘、毛、任叫到其租住处集合后外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医鉴定,李耀平因系头部损伤引起硬膜下血肿,脑组织挫裂伤而死亡。
一审中,被告人杨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毛永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任建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八千二百七十元,由杨赔偿六千八百七十元,刘赔偿六千元,毛赔偿三千元,任赔偿二千四百元。
二审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
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刑罚,已经涵盖在寻衅滋事的法定刑之中,仅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会轻纵被告人,无二罪并罚的必要。如因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由于寻衅滋事罪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寻衅滋事罪的涵盖范围,对此,一般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既无并罚的必要,也无并罚的理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只须定故意伤害罪一罪即可 (执笔: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前军 孙孝明 审编:沈 亮)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