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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01号蒋伟伟抢劫案——如何认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行为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8 22:00:49   阅读: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伟伟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蒋伟伟对起诉指控的故意杀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称其杀人动机系认为被害人蒋仙娥在背后挑拨致其夫妻不和,在案发之前其曾与蒋仙娥发生争吵,争吵之后其回到自己家里拿来窗帘绑带绳,再回来将蒋仙娥勒死。其辩护人对蒋伟伟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均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属于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特定关系人,杀人动机系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挑拨其夫妻关系;本案系临时起意杀人,用绳子勒死被害人,情节不是特别恶劣;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伟伟与被害人蒋仙娥系妯娌关系。蒋伟伟自2014下半年起与夏某某认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几天,夏某某向蒋伟伟要钱还赌债,蒋伟伟答应汇款,其间夏某某曾催促过蒋伟伟,但是蒋伟伟并无足够钱款,遂产生杀死蒋仙娥并劫财的念头。2016年3月25日14时左右,蒋伟伟在临海市上盘镇××村××号蒋仙娥家中一楼前间,用事先准备的一根黄色窗帘绑带绳,乘蒋仙娥不备之际,从蒋仙娥身后勒住其颈部,后将其拖至一楼后间餐厅继续勒颈,并先后打了两个死结,致蒋仙娥遭绳索勒颈当场死亡。随后,蒋伟伟取走蒋仙娥身上总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707元的财物,包括金项链一根、金手链一根、金耳环一对、三星手机一部和一串钥匙等物。同日15时40分许,蒋伟伟在临海市上盘镇银山街579号的一家金银首饰店,将金手链销赃得款6100元。15时50分许,蒋伟伟以700元的价格包车去往宁波。19时许,蒋伟伟在宁波钟公庙街道菜场路7号的一家首饰店,将一对金耳环和一条金项链销赃得款6050元。随后与夏某某相会,并给了夏某某10000元。
2016年3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蒋伟伟在宁波市象山县××宾馆××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从蒋伟伟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扣押白色三星手机一只、钥匙一串、窗帘绑带绳三根、现金2250元。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伟伟釆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被告人蒋伟伟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杀人取财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可,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蒋伟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伟伟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人蒋伟伟上诉提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其杀人动机是认为被害人在背后挑拨导致其夫妻不和,加上案发前其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导致萌发杀人动机,属于激情杀人和报复性杀人,事后拿走被害人身上的物品是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案发后其万分后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其父母双亲患病在身,女儿年龄幼小,原判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定性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改判其无期徒刑。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是因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怨恨引起,被害人对被告人婚姻家庭及子女教育等问题上的过多干预导致被告人激情杀人,原审法院从被告人勒死被害人后偷取钱财的表象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定性结论不客观。请求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对被告人从轻改判。
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系有预谋的杀人劫财,原判以抢劫一罪定性,并无不当,被告人所称系报复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蒋伟伟抢劫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惩处。蒋伟伟及其辩护人对定性的异议及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蒋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蒋伟伟蓄意作案,携带作案工具窗帘绑带绳来到被害人蒋仙娥家中,后趁蒋仙娥不备,将其勒死并劫取其金首饰等财物,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伟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行为?
三、裁判要旨归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蒋伟伟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即公诉机关的观点,认为被告人蒋伟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蒋伟伟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实施了用绳勒死被害人的行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系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应定抢劫罪。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结合本案来看,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具体来认定:
1.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客观性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蒋伟伟辩解其认为被害人蒋仙娥在背后挑拨致其夫妻不和,在案发之前其曾与蒋仙娥发生争吵,争吵之后其回到自己家里拿来窗帘绑带绳,再回来将蒋仙娥勒死。但从全案的证据分析,该辩解不合情理、不符合客观事实。
2.被告人供述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被告人是否成立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应从被告人经济上是否窘迫、需要钱财是否急迫、处理赃款是否及时、犯罪是否有预谋等方面综合分析。
(撰稿: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永兴;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
 
原文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0集》,最高法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主办,法律出版社,2020年2月第一版,P28-33。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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