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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62号】王春红、徐满等抢劫案——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二审法院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的,如何处理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8 21:49: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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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62号指导案例
王春红、徐满等抢劫案
——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二审法院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的,如何处理
一、基本案情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春红、徐满犯抢劫罪、同案被告人杜买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春红、徐满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作辩解。王春红的辩护人提出,王春红在抢劫作案中所起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徐满的辩护人提出,徐满所起作用小于王春红,认罪态度好。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春红、徐满因经济拮据,商议抢劫租住于某省韩城市龙门镇北庄村的被害人侯某某。同月的一天晚上,二人以嫖娼为由进入侯某某住处,将侯某某捆绑、堵嘴后劫持到王春红租住房并向侯索要钱财。侯某某被劫持三天后,称有8 000元存折存放于其住处。二人获得存折及密码后将侯某某勒死,并将其尸体抛至一地窖内。后二人持侯某某身份证到银行从侯的存折中支取8 000元并平分。
2.2013年1月,被告人王春红、徐满又商议抢劫与王春红相识的被害人袁菊玲。同月19日晚,王春红、徐满与袁菊玲在王春红住处吃饭时,王春红向袁的杯内偷放安眠药。袁菊玲昏睡后,二人将其捆绑。徐满持刀威逼袁菊玲并索要10万元钱,遭拒后二人对袁进行殴打,逼问出袁的存折存放位置及密码。王春红找到袁的存折后用该存折向其本人的账户转账8万元。
3.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王春红、徐满共谋抢劫托徐满帮忙寻找房源的被害人樊向涛。同年3月4日11时许,徐满以购房为由将樊向涛骗至住处,王春红假扮卖房人试探樊向涛,二人确认樊向涛有钱后将其捆绑。樊向涛拒绝交钱后徐满以樊醉酒为由将樊的妻子刘买盈骗至住处捆绑起来。王春红、徐满通过逼问樊向涛获得樊的存单、身份证、户口本和存单密码后,用电线勒死樊向涛、刘买盈,将尸体埋在徐满租住院内事先挖好的坑中。王春红、徐满持抢得的存单、身份证多次支取存款共计9万余元,赃款二人均分。徐满还向连襟杜买红(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谎称其有偷来的存单,要杜买红帮忙取款并许诺给杜好处费。后杜买红持徐满通过他人制作的假身份证从樊向涛的存单中支取1万元,杜买红分得1 000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红、徐满使用暴力劫持他人后劫取财产并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王春红、徐满共同预谋,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致3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二人在抢劫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王春红又系累犯,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王春红、徐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时,被告人王春红、徐满口头提出上诉;同案被告人杜买红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杜买红撤回上诉,并按复核程序审理了本案。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同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春红、徐满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未依法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对被告人王春红、徐满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主要问题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二审法院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的,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提出上诉的,应视为有效上诉
(二)死刑上诉案件未开庭审理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依法发回重审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复核程序审理了本应开庭审理的死刑案件,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一起性质十分恶劣的抢劫杀人案件,在政策上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故本案发回重审纠正程序违法后,高级人民法院仍可以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范冬明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徐静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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