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刑事审判参考【第1184号】王志国、肖建美抢劫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7 22:02:13   阅读: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肖建美与被告人王志国在容城县新容花园广场旁边的树林里,假称是派出所的,着便装以抓嫖娼的名义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钱款,否则将其送往派出所,在此期间二被告人使用掐脖子、揪头发、胳膊等暴力手段,最终抢走赵某某现金230元和白色耳麦一副。经估价白色耳麦价值4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白色耳麦扔在路边。2013年8月28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新容花园西门北侧找到王志国和肖建美,便追赶二被告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王志国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肖建美逃跑后于2013年9月19日在其家中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志国、肖建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二审改判:被告人王志国、肖建美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

【主要问题】如何认定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是否要求达到使人信以为真的程度?

【法院观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理由:(1)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比如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制式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2)冒充军警的行为应达到使一般人能够相信其身份的程度(3)冒充军警的行为不可简单地依据结果来认定。冒充行为存在被害人相信与不信两种结果,虽然被害人是否相信对于冒充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只要被害人识破了行为人的假军警身份,就一概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期刊索引】刑事审判参考1184号

【基于以刑制罪理念的思考】本案运用以刑制罪理念进行裁判的思维方式与案例6一致。本案中法院运用以刑制罪的理念,对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性进行评价,选择与其相匹配的量刑幅度,反过来再从定罪方面进行解释。在本案中,通过对法定刑升格条件“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进行限定解释,即对“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标准进行明确解释,限定其犯罪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而构成普通抢劫,从而达到了定罪与量刑上一致。

(撰稿: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宏伟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