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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81号】秦红抢劫案——被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的,能否认定“入户抢劫”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7 21:47:20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1181 号,秦红抢劫案——被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的,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被告人秦红到唐从波家找唐从波,见只有唐从波的母亲苏凤兰和二个小孩在家,便要求在其家中休息,苏凤兰答应了被告人秦红的请求,被告人秦红就到唐从波家寝室休息。后被告人秦红趁苏凤兰外出之机,将其存放在枕头下的一部黑色直板手机揣进口袋。接着当被告人秦红将从箱子里窃取的 1060 元现金清点完毕,正欲揣进自己口袋之时,被外出回来的被害人苏凤兰发现并抓住,被告人秦红用力强行挣脱,并在唐从波家堂屋捡起一根木棒和亮出一根带黑花点的布绳,对被害人苏凤兰以进行殴打和捆绑相威胁,从而阻止被害人苏凤兰的追赶,并将现金和手机拿走逃离现场。本案被告人秦红是以访友为目的,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进入其家中,在被害人家中休息时,乘被害人外出之机实施的盗窃行为,因被发现而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犯罪,但其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不等于“在户内抢劫”。
【被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的,不能认定“入户抢劫”】即使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法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作为入户发生的转化型抢劫的前提行为,不应当只限于入户盗窃,而是应当包括入户诈骗、抢夺。至于出于其他合法的或者不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如赌博、卖淫嫖娼等)的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当场实施抢劫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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