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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063号】习海珠抢劫案——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6 20:52:4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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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以被告人习海珠等人犯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向新余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习海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辩解称,被害人彭桂根的陈述不属实,同案被告人艾宇刚等人殴打彭桂根是因为矿山纠纷而非为了抢劫,且彭桂根所写收条已灭失,其不构成抢劫罪。
新余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4月,被害人彭桂根、习金华、彭淑韦合伙经营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的高山选矿厂。2010年4至5月间,被告人习海珠为迫使彭桂根等人转让该厂,多次指使习小红、习思平,以每去一次每人发50元钱为条件,组织本村部分老人、妇女到厂里,采取关电闸、阻拦货车装货等方式阻碍生产,并对工人进行威胁。2010年11月、2011年4月,彭桂根、习金华、彭淑韦三人先后被迫将该选矿厂以3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习海珠。习海珠陆续支付了彭桂根222万元,但仍欠彭桂根75万元,彭桂根多次讨要。2011年7月3日21时许,在新余市暨阳五千年娱乐城301包厢内,习海珠指使艾宇刚等人殴打彭桂根,并逼迫彭桂根写下收到习海珠购买高山选矿厂所欠75万元的收条。经鉴定,彭桂根所受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乙级。另查明,2011年9月8日晚,被告人习海珠、习勇兵等人与李良、被害人王庆等人在新余市华祥苑茶楼商谈履行购矿合同一事。其间,李良要求习勇兵离开,习勇兵与王庆发生争执。习海珠指使陈海峰(在逃)等人持刀将王庆砍至轻伤。
新余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习海珠等人以关电闸、阻拦货车装货等胁迫手段强迫被害人彭桂根等人转让高山选矿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习海珠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王庆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习海珠等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经查,虽无法认定彭桂根书写收条的具体内容,但习海珠等人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彭桂根书写收条,其目的是消除或减少习海珠所欠彭桂根的债务,侵犯了彭桂根的财产权利,故习海珠等人构成抢劫罪。习海珠等人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习海珠授意犯罪,系主犯。该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抢劫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226条、第263条、第234条第一款、第23条、第25条第一款、第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习海珠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习海珠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本案事实不符合抢劫犯罪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即便认定为抢劫罪,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未遂,更不应认定为既遂。新余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主要理由是:本案证据可以证实,习海珠等人逼迫被害人彭桂根所写收条的内容为“收到习海珠购买高山选矿厂所欠75万元”,习海珠等人的抢劫行为已实施终了,债务已经消灭,属于抢劫犯罪既遂,对习海珠所犯该罪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江西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习海珠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彭桂根写下75万元收条的犯罪行为,当场完成了“归还”75万元欠款的全部手续,使彭桂根难以向其追债,进而实现了消灭合法债务、非法占有彭桂根合法财产的犯罪目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检察机关关于习海珠等人构成抢劫既遂的抗诉意见成立,应予采纳。江西省高级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习海珠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主要问题
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三、裁判要旨归纳
(一)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1.抢劫罪的侵害对象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2.被告人习海珠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中,对被告人习海珠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彭桂根书写75万元收条的行为定性,存在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种意见。我们认为,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二)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
我们认为,被告人习海珠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彭桂根书写75'万元的收条,进而消灭债务的犯罪行为,属于抢劫既遂。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习海珠通过强迫彭桂根书写75万元的收条,已经实现了非法占有75万元的犯罪目的。
第二,以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抢劫案件,应当以财产性权益是否在客观上受到实际侵害作为判断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习海珠等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彭桂根书写75万元的收条,改变了原有的财产权利关系,导致彭桂根丧失75万元的债权,应当认定为抢劫犯罪既遂。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本案,恢复原有的财产权利关系,就如同公安机关追回被抢财物返回给被害人一样,属于事后行为,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并不影响抢劫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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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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